OECD 公司治理原则(定稿)

更新时间:2023-05-31 05:38:40 阅读: 评论:0

(封面)
OECD公司治理原则
200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著
张政军 译  张春霖 校
(封底)
OECD道德经图片 公司治理原则
自从1999年发布以来,《OECD公司治理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被公认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在OECD和非OECD国家,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大量运用《原则》,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原则》列为金融系统健康与否的12个关键标准之一。《原
则》的目的是协助评估和改善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原则》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推进良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构提供了指引。
《原则》应当被视为一份不断完善的文件。本修改版考虑了1999年以来的进展和数次重要的修改。审议获益于大量的公开咨询活动。《原则》的本修改版已于2004年4月22日获得OECD成员国的一致认可。
如果您对《OECD公司治理原则》有任何意见、问题或建议,请联系OECD公司事务部,**************************。如您想了解关于OECD在公司治理领域和OECD原则方面工作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好吹牛
/daf/corporate/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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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遵照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订的公约(1961年9月30日起生效)的第一条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促进以下政策的制定:
-实现成员国持续的最佳经济增长、就业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财政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
-促进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健康的经济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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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世界贸易按照国际义务在多边、非歧视基础上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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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的初始成员国是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下述国家依次在相应日期加入并成为成员国:日本(1964年4月28日)、芬兰(1969年1月28日)、澳大利亚(1971年6月7日)、新西兰(1973年5月29日)、墨西哥(1994年5月18日)、捷克(1995年12月21日)、匈牙利(1996年5月7日)、波兰(1996年11月22日)、韩国(1996年12月12日)、斯洛伐克(2000年12月14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也参加OECD的工作(OECD公约第13条)。
序  言
《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在1999年经OECD部长级理事会会议签署生效后,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政策制定者、投资人、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国际基准。在OECD和非OECD成员国,《原则》推动了公司治理进程,并对立法和监管行动提供了
具体的指导。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原则》列为衡量金融系统健康与否的12个关键标准之一。《原则》也为OECD和非OECD成员国之间的广泛合作计划提供了基础,并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于标准与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eports on the Ob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 (ROSC))》中的公司治理部分的内容奠定了基础。狼性团队精神感悟
《原则》现已被彻底重新审议,以反映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近年发展和经验。政策制定者现在更加关注良好公司治理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投资和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企业对良好公司治理有助于提高其竞争力有了更好的理解;投资者,特别是集体投资机构(collective investment institutions)和作为受托人的养老基金,认识到他们自己可以在确保良好公司治理实践中发挥作用,并由此而巩固其投资的价值。在今天的经济中,对公司治理有兴趣的远不止是参与个别公司经营的股东。由于公司在我们周围的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并且我们越来越依靠私营部门机构来管理个人储蓄和保障退休收入,所以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人口中主要和不断扩大的老龄人群非常重要。
受2002年OECD部长级理事会会议的委托,OECD公司治理指导小组对《原则》进行了重新审议。审议是在一项综合调查基础上进行的,该调查要求各成员国说明其所面对的各种
公司治理挑战。审议也吸取了OECD区域外经济体的经验,即由OECD、世界银行和其他发起人共同举办的旨在支持区域改革的区域公司治理圆桌会议(Reg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Roundtables)。
审议获益于许多团体的贡献,包括重要国际机构的参与,与私营部门、劳工、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和非OECD成员国代表合作召开的大量咨询活动,审议也大大得益于曾参加由本人召集的两次非正式高层聚会的国际知名专家们所提供的见解。最后,我们汲取了自OECD网站公布《原则》草稿并征求公众意见以来所收到的许多建设性建议。
《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工具,提供了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特殊情况的非约束性标准(non-binding standards)、良好实践(good practices)和实施(implementation)指南。OECD发起成立了一个旨在促使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展开持续性对话和经验交流的论坛。为了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OECD还将密切追踪公司治理进展、辨别其趋势、根据新挑战进行修改。
《原则》修订版将进一步增强OECD为巩固未来全球公司治理框架而做出的贡献和对共同努力的承诺。该工作并不能根除犯罪活动,但是在采取符合《原则》的规则和监管的条件
下,犯罪活动的开展将更加困难。
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力将有助于形成一种专业和道德行为的价值文化,这正是机制运行良好的市场所依赖的。信任和诚实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为了商业和未来的繁荣,我们必须确保其获得充分的回报。
OECD 秘书长
唐纳德·J·约翰斯顿(Donald J. Johnston
致  谢
我感谢指导小组成员和小组主席沃拉妮·英格拉姆(炫酷网名Ms. Veronique Ingram)女士,她的贡献和见解促使本次审议能够在短期内如此有效地完成。也感谢世界各地所有参加我们咨询、提供意见或为确保OECD公司治理原则在不断变化的年代能够保持合理性的官员和专家们。
想自由歌词
特别感谢艾里·米斯汀(Ira Millstein)和艾德里安·坎德伯利爵士(Sir Adrian Cadbury)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工作开始以来的大量贡献,感谢所有参与我在巴黎主持的两次高层会
议的人士,也感谢对本次审议做出贡献的其他杰出的专家,他们是:苏珊·毕石,苏珊·布雷,劳·布莱克维,阿莱·泽维尔·布里特,戴维·布朗,路易·坎特迪诺,玛丽亚·里瓦诺·坎特,彼得·克里福德,安德鲁·克罗科特,斯蒂芬·戴维斯,彼得·戴,卡米妮·蒂诺亚,约翰·艾文斯,杰夫里·格特,里昂·古特斯米,詹姆士·格兰特,歌德·哈思勒,汤姆·琼斯,斯蒂芬·卓恩特,埃里奇·加德勒,麦克·克莱,易刚·克斯迪克夫,丹尼奥·利彼奇,琼·弗兰西斯·利佩体,克劳丁·姆鲁,特鲁·马萨奇,崇奈木,太基·奥古苏,迈克尔·皮伯利,卡罗琳·飞利浦,帕特丽夏·彼得,约翰·普兰德,迈克尔·普兰达,彦·里查德,阿拉斯特·罗斯·古柏,阿布里奇·莎夫,克里斯蒂·斯里奇,福兰多·泰科西里·德桑多斯,克里斯蒂·斯川格,巴巴拉·托马斯,吉克劳德·托里奇,汤姆·万特,格雷厄姆·沃德,爱德华·威廉姆森,马汀·瓦萨,彼得·沃里奇,戴维·怀特以及艾迪·维密士。
此外,感谢来自所有OECD成员国的参与者,以及OECD公司治理指导小组,包括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的观察员。为了审议《原则》,金融稳定论坛(FSF)、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也被邀请担任特别观察员。
双钉记也感谢OECD工商顾问委员会(BIAC和工会顾问委员会(TUAC)的建设性贡献,他们
的代表积极地参加了审议的全部过程,包括参加指导小组的定期会议。
最后,感谢OECD金融和企业事务委员会秘书处职员,他们为指导小组长时间提供了无私和卓越的服务,包括:威廉姆·维西瑞,瑞纳·盖格,雷纳多·彼奇奥里,罗伯特·莱,马茨·伊萨克森,格兰特·凯克帕特里克,亚历山大·乔格里,劳拉·何里德,以及其他公司事务部的成员。
第一部分 OECD公司治理原则
OECD公司治理原则
《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最初是根据1998年4月27~28日召开的OECD部长级理事会的一项提议而开始的。该提议提出,OECD应联合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共同制定一套公司治理标准和指导方针。《原则》在1999年获得批准后,就已成为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公司治理行动的基础。此外,《原则》被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列为衡量健康金融体系的12个关键标准之一。进而《原则》也成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中公司治理内容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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