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庭专用词汇

更新时间:2023-05-28 03:24:51 阅读: 评论:0

民事法庭专用词汇
325D 或325(d) : “CPLR 325(d)”的简称, 一项纽约法例, 容许法庭将一事项移转至较低层次的法庭处理。根据 CPLR 325(d), 高等法院可将原本索偿较高金额而似乎在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索赔移交至民事法庭进行审理。一经转移之后, 民事法庭所作之判令便不限于最高二万五千元之围了。
A
action (诉讼) : 透过民事司法程序由一方向作出错误事故或是因保障权利或避免事件出错而向另一方提出诉讼;需要向对抗方或可能成为对抗方送予有关诉讼的资料。
adjournment (延期) : 将一件案件暂时延后至另一指定日期
adjudicate (裁决) : 聆讯及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adult (成年人) :十八岁或以上人士
adversary (抗辩人) : 反对者。被告人便是原告人的反对者
affiant (立誓人) : 为口供作出宣誓的人; 宣誓证人
affidavit (誓词) : 经宣誓或确认后所签署的书面声明; 如经宣誓, 则为已经公证
affidavit of rvice (派送宣誓书) : 书面宣誓书证明法律文件经已送交正确人士或个体
大班mg四良心affirmed (证实) : 确认, 同意 (例如: 上诉庭确认民事法庭所作判决)
allegation (声称事项) : 案中一方对案件所作的坚持, 宣言或声明, 为欲要证明的事予以解释
allege (声称) : 在申辩中确认情况
allocution (述) : 由审讯法官以有记录型式正式向与讼人讲解,
以确定双方明白和解声明的条款
amend (修正) : 修改
answer (答辩) : 由被告人在法庭登记及送往原告人的文件, 承认或否认原告人所投诉事项, 并简要述为何原告人的要求并非正确, 与及为何被告人不必为原告人所受伤害或损失负责
appeal (上诉) : 在一宗上诉案件中, 由原告人或被告人 (有时由双方) 要求更高级别的审核法院对由较低级别法院法官所作之判决予以考虑。上诉人只能对法官所作判决进行上诉, 不能对仲裁员的判决提
出上诉
appeal as of right (藉权利而上诉) : 不需得到法庭的批准而对一项命令或判决提出上诉
appear / appearance  (出庭 / 出庭身份) : 由涉案一方的本人或其律师参与案件的进行
appellant  (上诉人) : 将案件带往较高级别法院上诉的一方
appellee (被上诉人) : 上诉案件中被提出上诉的一方
arbitration (仲裁) : 由一名经过仲裁训练, 公正不阿的律师或退休法官在不需经由法庭审讯而为纠纷作出决定的一种形式。如果双方均同意进行仲裁时, 仲裁员所作决定为最终判决。或者, 不同意仲裁的一方可要求交由法庭审讯
arbitrator (仲裁员) : 一名不存在利益, 曾受仲裁训练的人为有关争执聆听证供, 然后根据证据作出奖赏
argument (论据) : 在提出证明或反辩时所举理由
attachment (扣押品) : 由执法人员依法将财物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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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of particulars (索偿清单) : 在抗辩方要求下,由原告人呈交之事实详情作为澄清或进一步解释控诉事项及/或所声称之实情
brief (申辩状) : 由发生争执的双方律师所各自书写或印刷的文件, 交给法庭作为支持论据。申辩状载有律师所希望建立的法律观点, 所采用的申辩理由, 与及律师举证完毕作出结论的法理根据
C
calendar (日程表) : 法庭所需处理事项的时间表
calendar call (宣读日程表) : 宣读涉案双方或由其律师出庭就事件进行聆讯。通常每一法庭日在开始时宣读一次, 另外的日程表会在日间的其它时间宣读
caption (案件说明) : 在申诉书, 笔录供词或与法庭案件有关的其它文件中的标题或介绍语句, 列明与讼双方, 法庭名称, 案件或日程表中的编号
cau of action (诉讼原因) : 提出法律诉讼的基本原因 (例如 : 财物受损, 人身伤害, 未付货款, 工资及服务事项)
读书感certified copy (公证誊本) : 附有盖印证明真实无讹的文件副本, 可以在审讯或聆讯中作为证物。文件可经由正式的档案保存人, 法庭书记或其它获授权人士予以认证, 例如律师。
certified statement (认证声明书) : 在公证人 (地保官) 或契约局长面前宣誓证明真实的声明。
change of venue (转移地点) : 将案件自起诉地法院转至另一区法院进行审讯, 亦可以是由在同一地区的一个审讯法庭转移至另一个审讯法庭。
charge to jury (对陪审团训令) : 审讯的惯例。在案件审结时由法庭所作训令, 指导陪审团该引用某法律以达成决定的原则。
chattel (动产) : 私人财物
civil contempt (民事上藐视法庭) : 不按法庭命令办理。当法庭特别颁令某人需作或不作某一行为而该人违反了有关命令时则触犯了民事上藐视法庭之罪。民事上藐视法庭的处罚方式可以是罚款或监禁, 而处罚之目的为使该人遵守法庭的原本命令。
claimant (原诉人) : 在小额索偿法庭提出诉讼的人。
Clerk 's Return on Appeal (书记上诉报告) : 由民事法庭上诉书记填写的表格, 证明上诉的纪录完备, 可转移至上诉部门。
complaint (告状书) :  在法庭填写而送交被告人的文件, 注明原告人向被告人索赔事项。
costs (费用) : 作出判决后赐予胜诉方的法定费用。
counterclaim (反告) : 被告人向原告合法地反告。
court record (法庭记录) : 案件的纪录,包括了法庭档案, 证据及誊本。
court reporter (法庭记录员) : 案件审讯期间负责以速记或速记打字方式将供词记下的人。
普洱茶怎样冲泡CPLR (民事法规) : 民事诉讼法律和规条的简写, 是纽约州为民事程序所设定的法规, 作为在纽约州法院处理诉讼的规。
cross-appeal (交互上诉) : 由收到诉讼对方提出上诉通知书所作的上诉行动。
crossclaim (互相索偿) : 由联合被告人或联合原告人之间的互相索偿, 而非向案件中的对方索偿。
cross-examination (反问证人) : 由一方或其律师向对方的证人就其所作证供问话。
D
decision (判决) : 法庭对已经过司法程序的事件所作出的决定,亦即判决书的依据。
default (缺席) : 当控辩其中一方未有作出答辩, 或在指定时间未有提出抗辩, 或是未有在出庭日到庭时, 便会出现「缺席」的情况。
default judgment (缺席裁判) : 在一宗法律诉讼中因没有于指定时间出庭或呈交文件而判被告人败诉的判决。
defendant (被告人) : 被控告的一方。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称为答辩人的一方。
defens, legal or equitable (据法或据平衡法抗诉) : 反驳原告人不具有理据向答辩人提出控诉的声明。
deliberation (审慎考虑) : 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一项过程。
de novo (重审) : 从头开始, 新的审讯。
deposition (供词) : 证人经宣誓后所给的证供。
direct examination (引导作证) : 证人被诉讼一方所传召为该诉讼方作证。
directed verdict (经法官引导的裁决) : 由法官向陪审团给予指示所交回的特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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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burments (所付款项) : 判予胜诉方可得回的已付款项。
discovery (查问资料) : 控辩中的一方在审讯前向对方取得争议讯息的行为。控辩双方在此行为中所必需交换的数据非常广泛, 以便于双方在进行审讯时都可以尽量掌握对案件有关的资料。在查问数据时, 双方都可以 : (1) 强令对方交出文件或实际证物, (2) 要求填写书面问卷, 其中问题及答案须经宣誓后填写, 与及 (3) 进行录取供词, 由控辩双方亲身在场向对方或其证人以口头提出各项问题。
dismissal (撤销) : 按法律规定因程序上的理由将案件撤销。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 (无条件撤销) : 根据实情将案件撤销, 并避免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索偿或控诉。
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 (有条件撤销) : 并非根据实情将案件撤销, 但可以重提控诉。体育与健康课程
disposition (处置) : 经过司法程序后的撤回, 和解, 命令, 判决或判罪结果。
E
迷茫英语entry of judgment (判决登记) : 要执行一项判决, 必须先办妥「登记」。于法庭书记签署判决及归档后, 登记便告办妥。
evidence (证物) : 在进行审讯时控辩双方透过证人, 纪录, 文件,实物等按法律程序予以证明或鉴证, 作为引导法官或陪审团相信的形式。
examination before trial (开审前查证) : 在进行审讯前向控辩双方及证人们的正式问话过程。
execution : (1) 执行, 所有有需要使到一份书面文件达到完整的行为, 例如签署, 盖章, 确认及交收文件; (2) 行使, 执行判决的辅助行为, 如涉及金钱时, 需指
示执达吏采取必要措施以收取判决金额。
execution of the warrant of eviction (行使驱逐令) : 执达吏要将驱逐令上所列占据楼宇的人驱离, 然后将占有权归还予胜诉方。
exhibit (展品) : 于审讯或聆讯进行中向法庭呈交及展示的纸或其它物品, 一经接纳, 便会登记作为识别或被批准成为证物。
ex parte (单方面的) : 对单方面提出或予以批准的控诉, 命令, 动议, 申请, 要求, 呈递等, 只对一方面构成利益。此种作为只为了, 代表了, 由单方面提出而予以处理。
G
garnish / garnishment (扣押 / 扣押令) : 将欠债人的部份薪金或其他财物予以扣押 (夺取) 以偿还债务。扣押方向第三者, 例如银行或一名雇主发出通知, 将属于欠款被告人的部份物品予以收起, 向法庭作出申布, 并依照法庭所给予的指示处理。
guardian ad litem (法定监护人) : 在一宗法律诉讼中由法庭指派作为不能处理本人事务的未成年或成年人士的代表。被指派人士不必是律师。法定监护人只就某一宗诉讼里作为监护人,并有责任进行诉讼, 及对收回的款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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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me execution (扣押薪资) : 一项法律上执行判决的行动。要执行判决, 胜诉债权人可要求法庭发出命令, 饬令相关单位将败诉人的财物扣起, 以便满足判决。扣押薪资, 或「债权扣押」, 法庭可以命令将败诉人部份的工资或其它财物的某一数字予以扣起以便满足判决之金额。这项手续有时需要一段时间以递增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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