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至唐朝凉面调料配料表均田制意义是什么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北魏至唐朝均田制意义是什么,希望能帮到大家!
北魏至唐朝均田制意义
北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书法落款格式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制的产生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唐代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乱之後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事和经济基础 。
隋唐均田制之特别在於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亩,以四牛为限,共240亩,比贫农所得80亩,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产之目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的抗拒。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後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之行***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互相批评,几无一户。
钱穆《国史大纲》:「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痛风的症状及治疗方法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均田制的发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变脸师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诗人是谁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隋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代赠李商隐”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黄面发糕的做法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我们风雨同舟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胆酸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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