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爾茨農業「內捲化」理論與「強迫種植制度」關係
之新研究:以爪哇地區為例*
秋天的雨板书设计王遠嘉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副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ㄧ、前言
吉爾茨(Clifford Geertz)教授是當代美國最具影響力的人類學家。他根據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在1920年代所出版的爪哇地區資料,包括土地及經濟物收成之農業統計資料,宣布發現一項驚人事實:爪哇地區人口稠密、水稻田和甘蔗田之間存在某種相互依賴的結構性關係。因此,吉爾茨綜合研究後所得到的結論如下:蔗糖產量、稻米產量、勞動力投入量之間關係建構其理論基礎。1960年代,吉爾茨正式發表其著名建構的農業「內捲化」(involution)理論如下:1爪哇群島地區的水稻產量在勞動生產率不變下,會隨著勞動力投入再增長,換言之,即是在提高邊際報酬率遞減的單位工作日條件下擴張總數量。尤其水稻的耕作和甘蔗田之間存在明顯共生的關係(mutuality relationship),兩者相互提供給予對方最佳生長的條件(optional concretions)。爪哇的蔗田是種植在水稻田中,當稻米產量提高時,相對下甘蔗更密植在水稻田地區,產量提高後,農民投入更多的人力資源,因應更多勞動力需求,人口益成形稠密狀態(Geertz 1963)。
管理学的特点
吉爾茨認為「強迫種植制度」(Cultivation System)是造成爪哇地區農業「內捲化」現象的直接原因,其影響主要為:其一,此制度深化東印度地區地
*本文初稿發表於淡江大學東南亞研究所、中央研究院亞太區域研究專題中心、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國立中山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主辦,「2004年台灣的東南亞區域研究年度研討會」,2004年4月22-23日。
1美國人類學家高登魏塞(A. Goldenweir)在從事人類文化學研究時提出「內捲化」(involution)作為分析解釋文化模式內在結構變遷的概念。高氏以歐洲歌德式(Gothic)建築以及梅歐蕾(Maori)雕刻為例說明某些文化形式發展已至確定、最後的階段,如果再繼續發展只是徒增加內部複雜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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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绍英语作文域差異化為「本爪哇島」與「外爪哇島」的現象;其二,這個制度固定化一個兩元經濟體(dual economy)形成的形式,使西方世界的資金和土著社會勞動力分隔,無法創造形成本地「資產階級」;其三,這個制度阻礙爪哇農業無法出現土地自發性的農業現代化。吉爾茨的觀點引來正反兩面
批評,1984年在他的論文中對爪哇島農業內捲化的問題提出修正意見。吉爾茨在解釋爪哇「農業內捲化」現象時,所採用的馬爾薩斯(Thomas Robert Malthus)人口論和生態學的兩個面向作為理論基礎。換句話說,吉爾茨所提出「內捲化」概念主要是以文化生態的觀點來看爪哇農村結構變遷的問題。對於爪哇地區是亞洲納入農業商品化最早的地區之一,為何獨缺乏發展機會的問題?吉爾茨從社會價值、文化因素的內部結構制約化來分析「內捲化」的現象。他解釋農業「內捲化」與「強迫種植制度」關係建立在一種誘發性的機制上。換句話說,因為爪哇農村社會的規範及文化型態、結合自然生態,加上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的「強迫種植制度」推行,導致併發爪哇地區農業「內捲化」的共貧現象。2吉爾茨「內捲化」理論在二十世紀1960年代提出,不但結合當時美國學術界最流行的羅斯托(W. Rostow)的經濟起飛理論等,而且享受到無以倫比的學術光環,其理論觀點廣受學界大量引用,所受到的相對批判質疑更少(Rostow 1961)。吉爾茨「內捲化」理論影響所及不僅止於東南亞區域研究,對於其他第三世界國家,甚至中國區域研究學者皆受到其典範(paradigm)深遠影響,例如以「內捲化」的典範用於解釋近代中國現代化的困境。3實際上,荷蘭政府推行「強迫種植制度」與農業「內捲化」現象關係,不僅缺乏存在因果關係的基礎,或僅僅是可能的相關性,或是兩者之間根本毫無關連性。本論文的主要目的,乃作者根據發現新資料,有必要以新的觀點批判檢討此典範之內容,例如重新檢視解構吉爾茨「內捲化」理論基礎;探討文化生態解釋上的薄弱性。因此,本文將重新集中下列四個面向進行討論「內捲化」理論與「強迫種植制度」兩者之間的關係,以重新檢視吉爾茨「內捲化」理論基礎。其一,「強迫種植制度」的緣起;其二,吉爾茨在研究上所忽視的生態問
題,導致對「內捲化」推論所產生方法論上的偽論証結果;其三,高估農民可利用資源的侷限性,誤導農業「內捲化」與「強迫種植制度」之間的因果關係;其四,從殖民政府的政
2請參見荷蘭文資料Dutch East Indies. Centraal Kantoor voor de Statistiek (1926)。3請參見黃宗智(1994a:19),他使用吉爾茨的「內捲化」概念研究中國的農村發展問題。
專題研究I:印尼研究專輯3 策批判農業「內捲化」理論。
二、「強迫種植制度」的緣起
南乳五花肉>clever的反义词1830年荷蘭國王威廉一世(King William I)御令當時任擔爪哇總督包實傑(Governor-General Johannes Van den Bosch)草擬一份計畫,準備在爪哇地區栽種熱帶經濟作物,並行銷到世界市場各地謀取利潤。不久,這份計畫在1830年底由包實傑總督從歐洲荷蘭帶回到巴達維亞(Elson 1978:1-5)。根據1833年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的官方記載所描述如下:「強迫種植制度」的組織目標在於保護爪哇農民的利益,避免官僚的濫權,以保証所獲取的利益將作為提供爪哇人民福祉的基礎(KOL. 3202)。4不過,就嚴格法律定義而言,當時官方文獻中的「強迫種植制度」是一種類似憲法規範(Regeringsrelement)的統治概念,實際上並不具備本國憲法條文的實質效力。「強迫種植制度」在一些官方文獻裡僅僅被視為一個行政系統概念。實質上,它只不過提供統治當時爪哇地區的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一種權宜性的統治行政法規而已。以1815年荷蘭國內議會通過的憲法條文為例,其中明文
記載各地殖民地的管理模式,國內各項法律僅載明,對這些殖民地國王有專屬權。事實上,它始於殖民當局對於農產品生產的一系列行政措施所組成。一般而言,任何制度的運作一定普遍存在具有內在一致性和協調性的規範。如果以正常標準來檢查「強迫種植制度」在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的內部運作,實在沒人真正了解其標準何在。5迄至1836年,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並未經過正式法律程序公布「強迫種植制度」的規章法條。1854年後,原來行政法規措施逐漸形成一種政治經濟制度。每年帶給海牙政府巨大的經濟利益的事實令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再也無法繼續保持沈默。事實上,包實傑總督非常在意外界的批判。6即使如此,1854年荷屬東印度殖民政府的官方法規仍然沒有正式提到「強迫種植制度」這個名詞,
4 KOL為荷蘭殖民部檔案(Archive of the Ministry of Colonies)之縮寫。文件存放在海牙(Hague)。
红玫瑰蜘蛛5 Regeringsrelement以荷蘭文而言,是一種憲政統治(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的形式,並非嚴格意義的憲法文件。只是提供當時統治管理東印度群島的基本條例。
6 1833年,包實傑總督下達行政指示,要求當時擔任「強迫種植部」主任之義律亞斯必須公平給付報酬給種植蔗糖的爪哇農民。同時,由於各地區性的差異性,不可由強迫種植部門主管機關直接指揮給各地區種植作物,要求各地區因地制宜採取不同的彈性措施來解決各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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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以高層當局的指示或行政命令裁決的形式推動「強迫種植制度」。學術上正式定義「強迫種植制度」:一種熱帶種植經濟作物的國營企業,用以榨取爪哇殖民地的農業商品利益,當局的作法是儘可能壓低生產成本(Fasur 1992:55-59)。雙方以固定價格的契約形式承購未來的產品,這些產品所銷售的利潤歸到國庫。主要執行方式是強迫爪哇農民種植熱帶經濟作物,然後再與荷蘭貿易公司(Nederlandsche Handel Maatschappi j,NHM)議價出售到國際上,所賺取利潤歸荷蘭政府國庫財政部所有(Reinsma 1955:22)。「強迫種植制度」對當時爪哇社會的影響如下:其一,由於政府預先借款興建工廠的政策,利於產品製作後外銷的結果,社會上產生一批「受薪階級」,雖然這些工廠的工人並不完全轉型成為自由勞動力(free labor),不過可以肯定地這些工人是處於支領薪階級的狀態。其二,十九世紀初期,殖民政府曾試圖透過荷蘭貿易公司與英國的船運公司競爭,不過並不成功。然而1830年實施「強迫種植制度」後,荷蘭貿易公司的航運、保險和產品業務產生的利潤不斷地上升,這些現象給殖民政府很大的鼓舞。從爪哇的農民到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的商人在「強迫種植制度」下,經由殖民政府強制生產經濟作物的制度,最重要的轉變是當爪哇地區所生產的農產品可以到國際市場拍賣,所帶來的蓬勃繁榮的商機。不過,荷蘭殖民者只是把爪哇的農業作物現代化,並未把爪哇人民帶到現代世界(Elson 1984)。
從1830到1860年將近三十年之間,荷蘭殖民當局推動農業「商業化」的政策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包
實傑總督在1830年開始推行「強迫種植制度」,其原先意旨在於挽救瀕臨財政破產的荷蘭殖民母國的國內財政,並且矢志把爪哇地區從經濟上的寄生蟲轉型為荷蘭後院會下金雞蛋的母雞。經過四十年的努力,包實傑終於實踐他的目標,這個制度徹底地進行榨取印尼農業「剩餘價值」的生產活動。7表1的例子說明從產量而言,二十年之間產量明顯增長是蔗糖(930%);其他煙草、肉桂、胭脂等作物則呈現負成長,總產量幾乎增加一倍。
鮑德(J. C. Baud)從1840年到1848年之間擔任荷蘭殖民部部長(Minister of Colonies),根據鮑德的說法,憲法條文已明文立法排除荷蘭國會審查有關爪哇殖民地的各種事務。換句話說,當時荷蘭國內任何進步性的立法成果,皆不
7荷蘭歷史學家費西爾(C. Fasur)推估算從1840年到1859年之間,荷蘭殖民當局總共藉「強迫種植制度」創造大約基爾德(Guilder) 303,535,987元的利潤。可詳參Fasur (1975:119-120)。
轻盈的近义词專題研究I:印尼研究專輯5
可能適用到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福祉上。形式上,它僅僅說明各省區有較多行政自主權,因此除了包實傑總督之外無人真正清楚如何開始運作這個制度。當時包實傑總督的看法很單純,由爪哇農村保留大約是五分之一的土地,由政府指定某些特定的作物進行栽作,這些作物根據政府指定地點收集,並以統一固定的價格售予政府機構,所獲得報酬依包實傑總督的計算應該足以支付當時農民所應付的土地
稅。同時他認為爪哇農民將有更多的土地供自己使用,並從中獲得更多的福利。
表1 爪哇彭納祺省「強迫種植制度」的產量增加率(1840-1859)
註解:(1)貨幣計算單位:基爾德(Guilder)千元。(2)Pinancial省1840-1859之間採行「強迫種植制度」收穫統計表。
根據鮑德的說法,假如爪哇殖民政權要維持既有的權力,免於荷蘭國會開明自由派的力量干擾,就必須維持殖民政府統治權的獨占性。巴達維亞總督必須絕對服從國內來自國王的任何指示,所有來自國會的任何干擾,不僅有損國王王權,並且干擾殖民地的和諧,因此荷蘭政府完全壟斷掌控所有來自東印度殖民地的資訊。
薪酬倒挂例如,1836年殖民政府處理一些相關法規時,不僅沒有諮詢荷蘭國會有關皇室法令適用情形,東印度殖民政權之所草擬一些政府法規公報(Gazette),8並不用送到荷蘭本國國會進行各種審查,一直到1840年這種情況才有轉變。
8The Indies Government Gazette為Staatsblad之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