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业余无线电常用术语

更新时间:2023-05-13 22:10:17 阅读: 评论:0

业余无线电常用术语
(版本:2011-0703
业余无线电的活动和管理离不开接触一些常用的术语,正确了解这些“行话”的含义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管理者的基本功。为了便于初学者学习,下面列出一些术语的正式定义及其来源供参考。
我们以后将可能不断补充有关内容,请注意本文件的修改日期。
什么是各国无线电“主管部门administr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2:
  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内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关(《组织法》第1002款)。
 
什么是“电信telecommunic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3:
  电信:利用导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电磁系统进行的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组织法》)。
 
什么是“无线电radio”?
  ITU《无线电规则》第1.42:
  无线电:对无线电波的使用的通称。
 
什么是“无线电波radio waves”?
  ITU《无线电规则》第1.5: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的电磁波。
讨论:几十年以前由于探测能力限制的影响,无线电技术界常常把频率在数十千赫以上的电磁波才称为无线电波,现在在某些专门领域中也可能沿用一些比较狭义的关于无线电频率的定义。
但是随着器件的改进和数字处理技术的进步,可利用于通信的电磁波频率越来越低,例如军事、矿业和业余无线电通信所用的频率已经向低端延伸到数千赫甚至更低。按照ITU的这一定义,无线电波的频率没有设置下限。根据麦克斯韦理论,只要不是零频率的交变电场或者磁场,空间就会有电磁波存在,也就有无线电波。
什么是“无线电通信radiocommunic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6:
  无线电通信: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组织法》)(《公约》)。 
无线电频谱细分为那些频段Frequency bands和波段wavelength bands
  ITU炒芸豆的做法《无线电规则》第2.1:
无线电频谱应细分为九个频段,按照下表以递增的整数列示。因频率单位为赫兹(Hz),所以频率的表达方式应为:
    –  3 000 kHz以下(包括3 000 kHz),以千赫(kHz)表示;
    –  3 MHz以上至3 000 MHz(包括3 000 MHz),以兆赫(MHz)表示;
    –  3 GHz以上至3 000 GHz(包括3 000 GHz),以吉赫(GHz)表示。
        但是,如果遵守这些规定会导致严重困难,例如在进行频率通知及登记、频率表或有关事项时,则可做适当变通。(WRC-07
 
频段
序号
符号
频率范围(下限除外,
上限包括在内)水沫子
相当于
米制的细分
频段的
米制缩写
4
VLF
3至30 kHz
万米波
B.Mam
5
LF
30至 300 kHz
千米波
B.km
6
MF
300至3 000 kHz
百米波
B.hm
7
HF
3至30 MHz
十米波
B.dam
8
VHF
30至300 MHz
米波
B.m
9
UHF
300至3 000 MHz
分米波
B.dm
10
SHF
3至30 GHz
厘米波
B.cm
老虎的英语11
EHF
30至300 GHz
毫米波
B.mm
12
300至3 000 GHz
丝米波
1:“频段N”(N = 频段序号)从0.3 × 10N Hz 至3 × 10N Hz。
2:词头:k = 千(103),M = 兆(106),G = 吉(109)。
无线电管理的正式文件是怎样选用频率单位的?
ITU《无线电规则》第2.1条注解:
在应用《无线电规则》时,无线电通信局使用下列单位:
kHz(千赫)    用于28 000 kHz以下(含28 000 kHz)的频率
MHz(兆赫)    用于28 000kHz以上、10 500MHz以下(含10 500MHz)的频率
GHz(吉赫)    用于10 500MHz以上的频率。
ITU《无线电规则》第2.2:
各主管部门与国际电联之间的通信联系,如涉及上述各频段,不应使用第2.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名称、符号或缩写。
什么是“世界协调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 UTC”?
如何自制蛋挞液  ITU《无线电规则》第1.14:
  协调世界时(UTC):由ITU-R TF.460-6建议书规定的以秒(SI)为单位的时间标度。(WRC-03
  对于《无线电规则》中的大部分实际应用而言,协调世界时(UTC)相当于本初子午线(经度0°)上的平均太阳时(过去用格林尼治平时(GMT)表示)。
申诉回执编号 
什么是无线电频率管理中的“划分allocation”、“分配allotment”和“指配assignment”?
鼻炎食疗  ITU《无线电规则》第1.16:
  (频段的)划分:频率划分表中关于某一具体频段可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记载。该名词亦适用于所涉及的频段。
ITU《无线电规则》第1.17:
(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经有权的大会批准,在一份议定的频率分配规划中,关于
一个指定的频道可供一个或数个主管部门在规定条件下,在一个或数个经指明的国家或地理地区内用于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记载。
  ITU《无线电规则》第1.18:
(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由某一主管部门对给某一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某一射频或无线电频道的许可。
讨论:无线电发明早期还没有能直接对信号频率进行计数的设备,需要利用平行长线上的驻波分布测量信号的波长,因此无线电信号经常用波长来度量和称呼,例如业余无线电界传统的80米波段、2米波段、广播界传统的15米波段、31米波段等称呼。随着电子器件的改进,频率逐渐成为基本测量对象,而且随着应用频率向高端延伸,用频率做准确的描述远比用波长来得方便,因此业余无线电界在比较正式的场合,例如IARU的文件,也都采用频率、频段而不再用波长、波段来表达无线电频谱的参数。
        近些年来国内有些广播爱好者的网站和文章把短波广播业务频段用以米为波长单位的称呼方法做米波段是不准确的,米波段是指30MHz-300MHz之间的VHF频段。
 
什么是“无线电通信业务radiocommunication rvice”?
  《无线电规则》第1.19:
  无线电通信业务:本节中所定义的一种业务,涉及供各种特定电信用途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在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什么是“业余业务amateur rvice”?
  ITU《无线电规则》第1.56:
业余业务: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讨论:这条定义实际上包含了以下意思:
- 违法私设电台的人(即没有经正式批准)不属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范畴,所设的违法电台不属于业余电台范畴。业余电台核配有呼号并且必须在发射时呼出,有些媒体把一些不明干扰事件描述为“系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所为”,显然是对名词的错误理解。
- 只要有“兴趣”并满足主管部门设立的“正式批准”条件,允许技术水平有差距。但ITU以建议书ITU-R M.1544的形式阐明了对业余无线电操作资格的要求。
- 业余业务必须用于业余电台之间“互相通信”,因此不得用于广播,不得用来与非业余电台通信(主管部门允许的救灾应急通信除外)。
什么是“卫星业余业务amateur-satellite rvice”?
ITU《无线电规则》第1.57条:
  卫星业余业务: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的与业余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讨论:有人按照英文直译成“业余卫星业务”,但在ITU出版的《无线电规则》中文版中译为“卫星业余业务”。
什么是“电台st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61:
  电台(站):为在某地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台或多台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讨论:在英文中,无线电台(站)是同一个词,但我国习惯上把某些电台叫做“站”,例如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直放站、微波接力站、收听站等。但在业余无线电活动和管理中,一般只用“台”的称呼。
按照这个定义,可以狭义地把一部电台解释为一台设备,也可以比较广义地把一部电台定义为“在某地”开展某种业务所需的多台设备的组合。我国传统管理方法采用前者,例如1959年国务院发布的《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照按设备发给(即每一部单独的发信机、单独的收信机或联合装置的收发信机各发给执照一张)”。但鉴
于业余电台的个人使用性质,一个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所拥有的多台设备通常只有一台处于发射状态,现在世界各国的管理大都把一个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设备当做一部电台加以管理,核配一个电台呼号。
也有不少国家根据一般业务电台的操作人员编制从属于设施,而业余电台是设备从属于设台个人的特点,在实际管理中把业余电台及其电台执照直接与设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而不是设备对应起来,使管理工作更加有效。但这只是一种习惯做法,只是对ITU关于电台的定义的引伸理解。
 
什么是“业余电台amateur stat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96:
  业余电台:用于业余业务的电台。
 
白醋怎样去皱纹什么是无线电“辐射radiation哄女朋友的检讨书”和“发射emission”?
  ITU《无线电规则》第1.137:
  辐射:任何来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
  ITU《无线电规则》第1.138:
  发射:由无线电发射电台产生的辐射或辐射产物。
  例如,无线电接收机本机振荡器辐射的能量、工业设备的无线电波能量泄漏、天电干扰等不是发射而是辐射。
 
什么是“带外发射out-of-band emission”、“杂散发射spurious emission”和“无用发射unwanted emis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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