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SM-IV的介绍
美国精神病学会(APA)从1952年起制订《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后来称之为 DSM -Ⅰ。1968年制订了第二版, DSM-Ⅱ。从1974年着手制订而在1980年正式出版的DSM—Ⅲ特别受到重视,因为它有一整套临床工作用的诊断标准,对于美国的、甚至世界各国的精神病学家说来,不论于临床工作、还是科学研究,都有很大帮助。 1987年APA又修订出版了DSM-Ⅲ-R.但是,精神医学发展迅速,这也已不能适应需要,所以从1987年起就开始着手DSM-Ⅳ的制订。
在历届主席的支持下,APA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子一DSM-IV制订工作组,主席为Allen Frances,副主席为 H.A. Pincus,共有Nancy C. Andrean与 R.L.Spitzcr等 27名成员。下设13个起草小组,每组5~12人,各负责起草一个部分。
组长分别是:焦虑性障碍,M.R.Liebowitz;
谵妄、痴呆、及遗忘,G.J.Tucker;
首次诊断于童年期的精神障碍,D.Shaffer与M.Campbell;
进食障碍,B.T.Walsh;
心境障碍,A.J.Rush;
多轴诊断,J.B.W.Williams;
人格障碍,J.Gunderson;
月经前精神障碍,J.H.Gold;
适应性障碍等,R.E.Hales;
精神分裂症, N. C. Andrcan;
性障碍, C.W. Schmidt;
睡眠障碍, D.J.Kupfer;
物质所致精神障碍,M.A.Schuckit。
每个小组在起草前先广泛复习文献,重新分析已有的资料数据。起草后,将草稿交50 ~100位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包括我国杨德森教授)。同时又征询了60多个有关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护理学会等)的看法;也与 WHO的 ICD—10制订小组交流意见、APA又在 Hospital and Community Psychiatry杂志上辟专栏进行讨论.然后进行了 12次现场测试,共计 70余单位参加,涉及 6000余病例. 2年前,APA出版了一本“DSM-Ⅳ意见选择书”, 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专家的看法。1993年最后定稿,1994年5月正式出版.
为了提供我国精神卫生上作者学习参考,我们把DSM一Ⅳ主要类别的诊断标准译成中文,作为本刊的增刊,最后还附上“鉴别诊断”(Dicision Tree),供实际临床应用时参考。
在原书序言中,关于什么叫精神障碍,有一段相当详尽精辟的定义,现附译后:“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
(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不论其原因如何,当前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但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除非这种偏离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
最后,在译成中文时,有些细节要说明一下:“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实际上是指除精神障碍以外的疾病,在我国没有这种统称,所以译成“躯体情况”;“paration”是指儿童与父母亲人分开,所以译为“离别”,以示与“分离(dissciation)”有别;至于“disability”,以前一向译为“残疾”,实际上在本书中不是这种意思,只是指能力不佳,所以译为“功能不良”;还有“bereavement”,实际是指对所爱者的生离或者死刑,不一定是亲友死亡,故“离丧”。
精神发育迟缓
A.智力比一般水平显著较低:智商≥70(如是婴儿,作临床判断,不作测定)。
B.目前适应功能有缺陷或缺损(患者不符合其文化背景同年龄者应有的水平),至少
表现于下列之二:言语交流、自我照料、家庭生活、社交或人际交往技巧、社区设施的应用、掌握自我方向、学习和技能、工作、业余消遗、健康卫生、与安全。
C.起病于18岁之前。
317 轻度 IQ50或55—-70;
318.O 中度 IQ35或40——50或55;
318.1 重度 IQ20或25—一35或40;
318.2 极重度 IQ低于20或25;
319严重程度末注明。
婴幼儿孤独症
A包括(l)、(2)、(3)总数6项以上,至少有2项是(l),而(2)、(3)至少各1项。
(l)社会交往有质的缺损,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二:
(a)非言语性交流行为的应用有显著缺损,例如眼神交流、脸面表情、躯体姿态、及社交手势等方面;
(b)与相似年龄儿童缺乏应有的同伴样关系;
(C)缺乏自发地寻求与分享乐趣或成绩的机会(例如,不会显示、携带、或指出感兴趣的物品或对象);
(d)缺乏社交或感情的相互关系。
(2)言语交流有质的缺损,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
(a)口语发育延迟或缺如(并不伴有以其他交流方式来代替或补偿的企图,例如手势或姿态);
(b)虽有足够的言语能力,而不能与他人开始或维持一段交谈;
(C)刻板地重复一些言语或奇怪的言语;
(d)缺乏各种自发的儿童假扮游戏或社交性游戏活动。
(3)重复刻板的有限的行为、兴趣、和活动,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
(a)沉湎于某一种或几种刻板的有限的兴趣,而其注意集中的程度却异乎寻常;
(b)固执于某些特殊的没有实际价值的常规行为或仪式动作;
(C)刻板重复的装相行为(例如,手或手指扑动或扭转,或复杂的全身动作);
(d)持久地沉湎于物体的部件。
B.功能异常或延迟,表现在至少下列之一;而且出现在3岁之前:(1)社会交往;
(2)社交语言的应用;(3)象征性或想像性游戏。
C.并非Rett病或儿童或瓦解性精神障碍。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
A.(l)或(2):
(1)下列注意缺陷之 6项以上,持续至少 6月,达到难以适应的程度,并与发育水平不相一致:
注意缺陷:
(a)在学业、工作、或其他活动中,往往不能仔细注意到细节或者常发生粗心所致之错误;
(b)在学习、工作、或游戏活动时,注意往往难以持久;
(c)与之对话时,往往心不在焉,似听非听;
(d)往往不能听从教导以完成功课作业、日常家务、或工作(并非因为对立行为或不理解教导);
(e)往往难以完成作业或活动;
(f)往往逃避、不喜欢、或不愿参加那些需要精力持久的作业或工作(例如功课或家务);
(g)往往遗失作业或活动所必需的东西(例如玩具、课本、回家作业、铅笔、或工具);
(h)往往易因外界刺激而分心;
(i)往往遗忘日常活动;
(2)下列多动一冲动行为的6项以上,持续至少6月,达到难以适应的程度。并与发育水平不相一致:
多 动:
(a)往往手或足有很多小动作,或在座位上扭动;
(b)往往在教室里,或在其他要求坐好的场合,擅自离开座位;
(C)往往在不合适场合过多地奔来奔去或爬上爬下(青少年或成年人,可能只是坐立不安的主观感受);
(d)往往不能安静地参加游戏或课余活动;
(e)往往一刻不停地活动,似乎有个机器在驱动他;
(f)往往讲话过多;
冲 动:
(g)往往在他人(老师)问题尚未问完时便急于回答;
(h)往往难以静等轮换;
(i)往往在他人讲话或游戏时予以打断或插嘴。
B.多动一冲动或注意问题都出现于7岁以前。
C.某些表现存在于2个以上场合(例如,在学校(或工作)或在家)。
D.在社交、学业或职业等功能上,有临床缺损的明显证据。
E.排除以下可能:全面发育障碍,精神分裂证,或其他精神病。不能用其他精神病进行解释(例如心境障碍、焦虑障碍、分离性障碍、或人格障碍)。
314.01ADHD,组合型。
314.00ADHD,以注意缺陷为主。
314.01ADHD,以多动一冲动为主。
品行障碍312.8
A.侵犯他人基本权利或违犯与年龄相称的主要社会准则的,持久反复发生的不良行为,具有下列标准之3以上(在过去12月内),其中至少1项发生在6月之内。
对人或动物的攻击行为:
(l)常威胁、恐吓他人;
(2)常殴斗;
(3)曾使用能使他人产生严重躯体损伤的武器(例如短棍、砖块、破并、刀子、枪);
(4)曾使他人躯体受虐待;
(5)曾使动物躯体受虐待;
(6)曾经抢劫路人(例如背后袭击、抢钱袋、勒索、武装抢劫);
(7)曾胁迫对方进行性行为;
损坏财物:
(8)故意纵火企图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破坏他人财物(除纵火外);
欺诈或偷窃:
(10)破门进入他人的房屋或汽车;
(11)常说谎以取得好处或者是为了逃避责任(骗子);
(12)曾偷窃值钱财物(例如,并不是破门而入的偷窃;伪造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