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5-08 18:37:2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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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纳税人故意采用这些欺骗、隐瞒的手段,逃税数额已经占到应纳税款的10%以上的情况下,对纳税人处三年的有期徒刑,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逃税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一、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
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除外。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故意破坏国家税收制度的这些纳税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即便是补交了税款也一样会被判刑的,但是现在的法律制度不像过去那样,只要发现偷税漏税的就一定会判刑,判刑的前提条件是,对方之前已经连续两次因为偷税漏税接受过行政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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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案件   审理   税款   数额   手段   规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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