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上墙(5篇)

更新时间:2023-05-07 02:24:0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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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上墙篇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上墙篇二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责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类似传染病时养殖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站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报告。

三、报告内容:

⑴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⑵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⑶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⑷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

⑴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

⑵对病畜进出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⑶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

⑷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⑸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上墙篇三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因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地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污染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将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上墙篇四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上墙篇五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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