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发起的研究试验(IIT)管理

更新时间:2023-05-06 13:23:37 阅读: 评论:0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试验(IIT)管理
1. 基本情况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是国内外医药界广泛存在的一种研究形式,称之为investigator initiated trial (IIT),作为上市后临床研究的类型之一,指由研究者(主要指临床医师)申请发起的对已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诊断试剂等开展的临床研究。
IIT研究更多不是以盈利或药品注册为目的,而是扩展和优化现有疗法,如上市药物新适应证发现或者比较多种临床治疗手段的优劣,以及罕见病治疗等,与企业发起临床试验互为补充,更好地推进了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获得了更多的研究数据,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
IIT最大的特征在于研究者为申办者(sponsor)和责任人,制药企业仅仅按照合同提供研究经费和药品,研究者和所在研究单位将负责IIT临床研究符合GCP原则。
常见写法: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s,缩写是IIT。
发起方和相应责任:由研究者发起,扩展和优化现有疗法。IIT中研究者具有申办方及研究者的双重身份,承担相关费用(寻求赞助方),承担相关责任(保证时间、质量管理及进度协调)。
试验药品类型:临床试验大多指没上市的药物,IIT一般都是上市后的产品。
2. IIT常见管理问题
(1)立项乱:医院的科研部门转向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以前IIT研究基本上都在医院的科研部门进行立项,但由于近年开展数量趋多,科研部门逐渐严格,北上广地区的一些医院对于没有红头文件(科研项目任务书)的IIT研究,一律不给立项,促使一部分IIT研究的立项转向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但也存在一些医院没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科研部门也不给立项,基本上立项环节就缺失了,甚至变成的技术合作,这直接导致了一个IIT多中心项目,存在着不同的管理标准,甚至无管理。
(2)伦理乱:不同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标准不一致
一些医院存在两个甚至以上的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和科研伦理委员会(也有叫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对于IIT研究的伦理审查,标准不一致,甚至较为宽松。
(3)管理乱:考核指标导致管理重点差异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与科研部门的管理方式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于临床试验的管理注重合法性、合规性、过程管理,医院的科研部门偏于注重试验产生的科研成果,例如论文数量和医学转化,这主要是由于两个部门的考核指标不同导致的。
(4)经费管理乱:
以前IIT研究中经常存在小合同和科室合同,但2014年卫计委发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后,这种情况就比较少见了,但由于科研部门对于研究经费的管理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不同,导致研究者劳务费的发放还是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近些年,一些研究者开始设立研究所,将经费转移到研究所账户下,这对经费的管理也产生了一定的难度。
(5)试验药物/器械管理混乱
由于监管的缺失和对GCP的认识不足,很多研究者对于试验药物/器械的管理并不重视,试验物资丢失是常有的事,甚至一些研究医生和受试者会串通在一起,骗取试验药物/器械。
行业专家认为,“IIT研究需要进行管理上的改革,由于管理权限的不同,改革需多部门协同合作,共同规范,否则谁都管,也就变成谁也不管的状态,无论从制药企业或CRO,还是研究者的角度出发,更期待的是一种融合性的部门,即兼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严谨性和服务性,又包含科研部门的权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推进中国IIT研究的发展”
3. 各国法规和监管情况:欧盟相对严格,国内处初级阶段
美国、欧盟临床研究起步较早,体系发展比较成熟,我国近年来逐渐重视支持IIT的开展,但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综合比较与分析国内外IIT管理模式的不同,为制定和完善我国IIT管理提供参考。
(1) 美国:是否受监管(申请)取决于具体研究范围(已上市(未/超说明书使用)/未上市)
·按临床研究分类:美国FDA将临床研究分为新药临床试验(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
D)和非注册临床试验(Non-IND)。IND试验需在获得FDA许可并经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并在FDA的监管下开展;Non-IND试验只需通过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在研究所在中心监管下开展,并不需要另行通知FDA。
·研究者发起临床试验分类:IIT 被分为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 IND - IIT) 和非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non-IND-IIT) 进行管理。
IND-IIT需递交IND申请;Non-IND-IIT研究的发起和实施不受IND法规约束,无需向FDA申报,但需要通过机构审查后进行,由大学和医院等学术机构自行管理,知情同意过程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CFR 56和50,并且在美国进行的试验需要在v上注册。在该模式下,Non-IND试验得到的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申报注册。
在美国比较有代表性的IIT 机构管理模式是哈佛医学院丹娜法伯/哈佛癌症中心 ( DF/HCC) 临床研究管理模式。在DF/HCC,临床研究的管理从设计、 审评、启动、实施 ( 质量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损害赔偿) 到最终结题贯彻全程,另外还为 IIT 提供服务支持。
(2) 欧盟:受监管,必须递交申请
IIT在欧盟管理体系中属于「非商业化」临床研究 ( non-commercial trial)。欧盟所有干预性研究 ( interven-tional clinical trial) 都必须向所在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研究申请(clinical trial application, CTA) 并不因申办人是研究者还或是制药厂商而有所区别。研究者发起、一定条件下进行的非商业化研究,GCP的某些细则可以简化或参考其他等同的方法。
欧盟的管理方式优势是能够使所有研究保持较高的水准和质量,不足是申报手续繁琐,监察稽查要求严格,损害了研究者的积极性。因此,欧盟也曾考虑简化流程,如 2005/28/EC提出成员国「应考虑到学术型研究的特殊性」,并出台了针对非商业性研究的「具体办法」指南草案,但是该具体办法并未执行。
在欧洲,最具代表性的临床研究管理模式是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 ( EORTC) 模式。EORTC 是整个欧洲医药体系的综合临床研究转化和交流平台,和美国国立癌症研究院长期合作,全面整合欧洲和美国相关领域资源。EORTC包含试验评价、科学顾问、项目质控、计划评价、新药发展、研究转化、独立数据监控等部门,主要发挥临床研究的服务支持和质量监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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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研究   管理   临床   研究者   机构   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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