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C费用是container inbalance charg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也有人翻译成“设备管理费”,这个CIC费用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世界各班轮航线货物运输的季节性变化导致货流量不平衡:西方国家通常在年初是货物运输的淡季,四五月份箱量逐渐上升,贸易额数量开始增多,到圣诞节前又会引来贸易额增多的一个小高潮。
2、航线两端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额不平衡:中国等东亚国家出口到欧洲的货物远多于从欧洲进口到中国等东亚地区的货物,远东北美航线也同样存在类似显著的问题。
3、进出口货物种类和性质的差异以及运费、装卸费标准的不同,也造成了进出口集装箱不平衡。
由于,我国出口东南亚集装箱过多,从2010年6月15号,部分船公司开始对出口东南亚的航线征收CIC费用,从7月5号开始,所有船公司将全面征收CIC费用,我国出口者的贸易成本又是雪上加霜,CIC费用是继EBS费用后,出口东南亚的又一个新的附加费。
CIC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是:RMB300/20GP; RMB600/40GP,40HQ (即:RMB300/TUE)
FOB贸易下,CIC费用应该谁支付,是出口方还是客人呢?
据天捷国际了解到,船公司将对FOB下的CIC费用将向出口方(即SHIPPER)征收,而不会向客人(即CONSIGNEE)征收,这样一来,我国出口者的成本业将进一步增加。
其实,CIC费用又是一个继EBS费用后,又一霸王费用,但目前我国出口的班轮都是掌握在各船公司联盟手中,为了赚取更大利润,这些船公司不断附加苛捐杂费,而我国出口方都是处于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下,都不得不接受船公司的无理调价。天捷国际建议做FOB的客户,尽量与客户协商分担此费用而减少过多成本损失,或者直接改做CNF,将所有费用附加到客户手头。
天捷国际专业从事深圳出口的东南亚海运服务,如果您对CIC费用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我们出口东南亚的海运集装箱服务,欢迎您咨询我们的全国统一热线:4008-110-650 或者咨询我们客服代表,我们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EBS:Emerent Bunker Surchanges, 中文意思是紧急燃油附加费。这个费用一般是因为国际原油价格不断攀升,超过了船东们的承受能力,所以船东们在行情比较淡,无法增加海运费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成本损失,而增加的费用。
EBS:Emerent Bunker Surchanges, 中文意思是紧急燃油附加费。这个费用一般是因为国际原油价格不断攀升,超过了船东们的承受能力,所以船东们在行情比较淡,无法增加海运费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成本损失,而增加的费用。
一般EBS收多少钱?EBS只是一个临时性的附加费,一般情况不会坚持很长,而且EBS根据不同时期,去不同地区的收费不同,目前深圳港口去东南亚地区增加了EBS费用,2010年6月1号起目前收费标准是:RMB600/20GP; RMB1200/40GP,HQ. 去台湾线的EBS目前是:RMB800/20GP, RMB1600/40GP,40HQ 此外,不是所有船公司都有增加EBS费用,有个别船公司可免EBS费用,但基本已经全部取消。 2010年6月1号之前的EBS费用标准是:RMB300/20GP;RMB600/40GP,40HQ。
做FOB需要支付EBS费用吗? 答案是不需要的,EBS是海运费的一个附加费,不属于FOB当地费用,所以客户做FOB时是不需要支付EBS费用的。但是,目前一些船公司由于无法跟客户收到本费用,于是将EBS转嫁到FOB客户上,如果客户遇到船公司或者货代要求收EBS费用时,可尽量与客户协商,要求客户承担此费用。
如果您对EBS是什么费用想进一步了解,欢迎登陆我们的信用证论坛发帖提问,同时,我
司承接深圳出口到东南亚服务,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优惠的价格,全国统一热线:4008-110-650,一条龙为您服务。
本文是深圳天捷原创作品,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如不标明出处属于违法行为.
THC集装箱码头作业费
早在1997年,一些班轮公司就在中国的广东、广西、云南和海南地区向外贸货主收取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始发地收货费)。收费标准:20尺集装箱141美元,40尺集装箱269美元。缺乏经验的中国货主就默认了这项费用并不高的收费。 1999年、2000年5月及以后,一些航运公会组织代表相继到上海、大连和青岛等口岸,企图推行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遭到当地货主组织的强烈反对而未能实施。
引发THC中国“战火”之争的导火索,是在2001年12月,TSA、WTSA、IADA、FEFC、AWRA、AADA等航运公会组织宣布: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收费标准为RMB370/560 PER20/40已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现行收取的始发地接货费(OR
C)改名为THC,其原收费标准(20尺集装箱141美元,40尺集装箱269美元)不变。即是海运费不变的情况下,加收高额的THC费用, THC问题随即引发了船货双方激烈的争端与冲突。
在中国货主和许多行业协会的抵制和反对下,船公司并没有收敛多少,反而变本加厉。韩进海运(深圳)自去年11月1日已开始提高在中国的码头处理费(THC):每标准集装箱500元人民币(约73.31美元),40英尺集装箱收800元人民币(约117.30美元)。此外,广东地区的进出口公司也陆续收到东方海外(OOCL)等班轮公司关于从11月份起提高码头作业费的通知。
THC按起运港和目的港不同可划分为OTHC(Origi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起运港码头操作费)和DTHC(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目的港码头操作费)两种。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没有DTHC。
ORC:ORGIN RECEIVED CHARGES ,中文意思是“原产地附加费”,或者“原产地收货费”。此费用是码头费(THC)的一种衍生,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出口的海运集装箱上,部分航线,船东将ORC替代THC码头费。
ORC:ORGIN RECEIVED CHARGES ,中文意思是“原产地附加费”,或者“原产地收货费”。此费用是码头费(THC)的一种衍生,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出口的海运集装箱上,部分航线,船东将ORC替代THC码头费。
简单点理解就是:船东公会为了增加利润,而增加的费用。
ORC常见的问题如下:
1.ORC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目前ORC的收费标准为:USD141/20GP; USD269/40GP,40HQ
2.ORC费用与THC费用有什么区别?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码头费,也叫码头操作费 ,ORC是THC的一种衍生,目前的区别就是,在广东等地区,THC 与ORC不会并存,船公司一般收THC的航线,就不会收ORC费用,收ORC费用的航线,就不会收THC。 另外费用标准也不一样,以广东等地区为例:THC的收费标准时:RMB470/20GP;RMB750/40GP,40HQ。
3.ORC费用是否属于FOB范围?
无论THC或ORC费用,都属于FOB范围,从事FOB贸易的出口者,在出口集装箱整柜时需要支付ORC费用或THC费用。
4.哪些航线需要支付ORC费用,哪些航线需要支付THC费用?
目前广东地区,以深圳为例:一般出口欧美,中南美,以色列周边,非洲个别航线,船东采用ORC费用,而东南亚,日韩,中东,非洲大部,澳洲地区,船东使用THC费用。但是不同船公司不同情况,有些个别船东在大部分船东收THC的航线,收ORC。
5.谨防无良货代以ORC代替THC。
早期出口的时候,很多从事FOB贸易的出口者都会遇到指定货代,由于没有出口经验,很多货主在不清楚究竟码头费应该收THC或者ORC的情况下,均被指定货代收取了高额的ORC费用,照成巨大损失,尤为明显的是中东地区,很多无良货代经常瞒骗货主,以ORC替代THC。
ISPS是什么费用呢?其实ISPS,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curity,港口安全设施费,或者称港口安保费。
ISPS是什么费用呢?其实ISPS,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curity,港口安全设施费,或者称港口安保费。这个费用以深圳为例,一般只有出口到北美(含墨西哥)航线,欧地北非黑海航线航线收取,费用标准一般说来是USD7/箱,但是目前很多船公司开始悄悄将ISPS费用涨价到:USD10/箱了。
ISPS费用的产生背景:
ISPS费用产生于《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日生效。
这个规则规定: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
三、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
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