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界定
【认识辩论】辩题界定
一、界定辩题
拿到辩题之后,首先要弄清楚辩题的意思,而这通常意味着辩手要弄清楚组成辩题的“语词”或“概念”究竟涵义为何。
我们在第3章里,已经尝试过将辩题从“语句”拆解为更小的单位,成为“片语”(phras)或“语词”(terms)。举例来说,“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可以被拆解成“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而“金钱是万恶之源”可以被拆解为“金钱+是+万恶之源”。
每个语词都代表一个概念(concept)。概念通常具有界定这个概念如何与其他概念相似与相异的属性(properties)。例如“西方歪风”与“东方歪风”在“歪风”的属性上相似,只是在来源的属性上相异。
概念通常根据其属性,包涵了一组事物,因此概念是一个集合(t)。集合所包涵的事物是概念的成员(members)——虽然有时概念只有一个成员。例如“儒家思想”涵盖的成员可能包括“孔子思想”、“孟子思想”与“荀子思想”;但“游梓翔”这个概念的成员可能只有我一个(如果没有人跟我同名同姓的话)。
所谓界定辩题,通常指的是要界定辩题中关键的“语词”与“概念”。双子座的特点
(一)语词定义
关键语词(key terms)指的是辩题中比较容易发生定义争议的语词。因此有的辩题中可能没有关键语词,所有语词的意义都相当明确,双方很难在定义上发生争执。例如“政府应停办公益彩券”,正反双方对概念的集合或成员均无疑义。
有些辩题在拆解开来后则可能全属关键语词,例如“儒家思想+可能抵御+西方歪风”。双方对“儒家思想”、“可以抵御”与“西方歪风”的概念集合、属性及成员都缺乏共识,定义很可能将成为争论焦点。
三种常见的关键语词
一般而言,三类语词特别容易发生定义争议:歧义、含混与艰涩。
首先是歧义(ambiguity)。当一个语词(概念)拥有两组以上的属性,采取不同属性其所属成员便有所差异时,就是出现了歧义现象。例如什么叫“儒家思想”?是“孔子思想”?还是也包括“孟荀思想”?还是连中世纪的“新儒家思想”也涵盖在内?一个语词的歧义现象愈严重——即正确的界定属性组愈多,就愈容易发生定义争执。
其次是含混(vague)。当一个语词及其所代表的概念,涉及到某种程度的大小及高低判断,却欠缺明确划分的界定属性,导致决定群体成员发生困难时,就是出现了含混现象。如果有人问你:“你胖不胖?”,关键是“胖”这个程度词的界定属性为何,他如果不说清楚,你将不会知道自己是否落入了“胖”的群体中。例如在“儒家思想可以抵御西方歪风”的辩题中,什么叫“抵御”?是“完全阻挡”、“大部分阻挡”还是“部分阻挡”呢?一个语词的含混现象愈严重——即程度的界定属性愈模糊,就愈容易发生定义争执。
最后是艰涩(jargon)。当一个语词及所代表的概念是由特定领域的专家创造,只有具备该领域专业知识者才了解其涵义时,这个语词就是一般所称的“术语”。因为不为一般人所理解,术语是艰涩的。例如没读过大气科学的人可能不懂什么是“温室效应”,没读过经济
学者可能不了解何谓“不完全竞争”。一个语词的艰涩现象愈严重——愈远离日常用语或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就愈容易发生定义争执。例如,如果辩论“埃拉斯都主义是正常的”,这个“埃拉斯都主义”(Erastianism,相信国家有权干涉与监督教会事务)显然需要明确定义。
虽然我在这里讨论的主要是辩题中的关键语词,但是当某个主张中的语词出现歧义、含幽灵盛典
混与艰涩情形时,同样也需要明确界定。
谁来为关键语词下定义?
当组成辩题的部分语词具有歧义、含混或艰涩的特征时,辩手就应该为这些语词下定义,不过辩论中有正反双方,究竟要由谁来下定义呢?当双方各有各的定义时,评判人员又要如何处理?
如果双方当中有一方预期某个语词是关键语词,因此为它下了定义,不料对方竟同意这个定义(或是从头到尾未对定义提出挑战),那么这个定义就成为双方的共识。评判人员在比赛中应该接受这个达成共识的定义,无论他个人在辩论会场外是否赞同。
但如果双方都提出了定义,並发生了定义的争议,这时评判人员就必须考量哪个定义应该被接受。选择定义的方法一般有两种:合理定义法与最佳定义法。
采取合理定义法(reasonable definition)的一派认为,只要正方的定义言之成理,就应该成立。即使反方提出来的定义比正方更好,仍应该以正方的定义为定义。例如当正方能论证用“孔孟思想”来界定“儒家思想”对汉学研究而言是合理的,那么即使这一派不是“通说”,评判人员仍就以此为定义。
至于判定合理定义的标准,通常有以下四种:
脉络法(context):符合社会大众的使用方式;
意图法(intention):符合辩题设计者的设计动机;
专业法(profession):符合相关专业领域的使用习惯;
开放法(open to debate):由双方争辩判定合理与否的标准。
合理定义法就是一般所说的正方定义权。反方只有在正方定义不合理时才拥有定义挑战权。这是政策辩论的评判人员最常采用的定义裁定法。
采取最佳定义法(best definition)的一派则认为,只要反方能提出比正方更好的定义,就应该以反方的定义为定义,因此评判人员是在两个定义中择优取之。因此如果评判人员在听取双方的辩论后,认为反方的“孔孟荀思想加新儒学”,比起正方“孔子思想”更符合“儒家思想”的定义,他就应该采纳反方定义。
最佳定义法是非政策辩论中最常用的定义裁定法。
如何为语词下定义
正反双方为关键语词下定义的过程称为定义语词(definitionofterms),其结果则是“语词定义”。辩手为关键语词及其背后的概念下定义的常用方式有五种:
第一种是把概念的“界定属性”清楚说明,並说明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逻辑层次关系,称为
正式定义(formal definition)或逻辑定义(logical definition)。例如将“金融市场”定义为“金融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在金融市场里,主要的活动是资金借贷与证券交易。不像产品市场是在交易财货与劳务,资源市场是在交易生产资源”。因此在逻辑层次上,我们知道市场是“上位”的概念,金融市场、产品市场与资源市场则是市场的“下位”概念,因此金融、产品与资源市场都分享了市场概念的“交易”属性,但因为交易的事物不同而彼此区分。
第二种是透过说明概念描述的具体过程、原理或测量方式,来呈现概念的“界定属性”,称为操作定义(operational definition)。例如将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定义为“当我们生产的产品数量愈来愈多的时候,每多生产一个产品能够带给消费者的效用也就愈来愈低”,或是将“缺电问题非常严重”定义为“因为台电限电所造成的工商业损失,已经越过十亿新台币”。
第三种方法是透过列举被划定在概念涵盖群体里面的特定成员,来替概念下定义,称为举
例定义(definition by examples)。例如在界定“赌博特区”时,举出澳门、美国拉斯维加斯、雷诺、大西洋城、韩国华克山庄等赌博特区实例;又如在替“台湾新电影导演”下定义时,举出候孝贤、杨德昌为例。
第四种替语词下定义的方式,是列举被划定在概念涵盖群体外面的特定成员,称为反面定义(definition by negation)。有时因为语词涵盖范围很大或比较模糊,从正面角度找寻正式定义、操作定义与举例定义都不如下反面定义来的容易。例如要说明什么是“爱”,可以说明“因分手而伤害对方就不是爱”,于是“爱”的范围就缩小一些了。
最后一类常见的定义方式是在前四类定义中,加上一个或数个权威的来源,称为权威定义(definition by authority)。这在关键语词具有“艰涩”的特质时尤其必要,因为由特定领域权威替特定领域术语所下的定义,通常比其他来源可靠得多。例如在定义“侏罗纪”(Jurassic period)时,你可以表示:“根据古生物学家的说法,侏罗纪是距今2亿1300万年至1亿4400万年的地质时代,此时陆海空都出现了巨大的爬行动物、最早的鸟类和原始哺乳动物”。
(二)合题性
双方对关键语词所下的定义,有时会碰触到辩论中的一个严重的角色分际问题。
在竞赛辩论中,正反方被赋予了基本的立场——采用单题制(只写出一个辩题)时,正反支持辩题,反方反对辩题;采用双题制(写出正反辩题)时,正方、反方在两个矛盾的立场中各拥其主——这是双主最基本的角色分际。
因此双方的立场在逻辑上必定是互斥(mutual exclusivity)的。首先,无论正方如何定义关键语词,其界定后的立场都不应落入反方的立场范围内;其次,无论反方如何定义关键语词,最后界定出来的反方立场一定是与正方辩题相冲突。
简单地说,频繁嗳气
在所有可能的立场中,正反双方各管辖了一部分。两者的辖区没有交集;我不能到你的辖区选立场、你也不能侵入我的辖区。逾越了这个基本的角色分际,双方就很难进行有效的、公平的辩论。
合题性的定义
为了防止这种越界的情况,辩论学界发展出了合题性(topicality)的观念。当其中一方认为,在对方的关键语词定义下,其立场将违反正反方的角色分际,因此“不合辩题设计原意”时,便可以在辩论中提出合题性指控,而对方也可以在后续发言中对此提出辩护,由评判人员在辩论结束时作出裁决。
因此合题性指控主要分为两大类——
首先是“反方指控正方不合题”,即正方界定后的立场不符合题目要求,超出了辩题授权的界定立场范围之外。
其次是“正方指控反方合题”,即反方界定后的立场落入了辩题授权的正方界定立场范围内(单题制),或是反方界定后立场超出了反方辩题授权的界定立场范围之外(双题制)。
由于理解合题性的具体运用必须碰触到实际的非政策与政策辩题,我会在后面进一步讨论,在这里我们先来看以下两个简单范例。
如果辩题是“台北市应设立色情特区”,而正方采取的立场是“应设立色情特区,但未必在台北市”,就是典型的“证明不全”,只论证了辩题的一部分,而“应设立色情特区,但未必在台北市”原本的反方管辖的立场。
如果辩题是“台北市应该设立色情特区”,正方希望设在台北市的万华区,反方的立场是“不应在万华区,但应该在社子岛”,那么反方等于是同意了“台北市应设立色情特区”,只是不同意具体设置地点,这时反方就是侵入了原本由正方管辖的立场,明显违反合题性。
还有一个经常在竞赛辩论中与合题性混用的概念,称为“无关辩题”或外题性(extra topicality),意思是正方和反方论证辩题成立的某项好处与辩题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等于实质上並未论证辩题。例如在“台北市应设立色情特区”的辩论中,正方强调“台北市应推动性教育,因此可以建立在正确性观念”,就与“台北市应设立色情特区”没有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