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3-05-04 15:40:39 阅读: 评论:0

•55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赖红梅①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  200042
  摘要  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是正确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基础。我国相关学说虽然多,但仅仅是站在某一个立场,或以某一现象为基础,难免会有失偏颇。理论界的研究尚欠深入,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问题。文章从法学的角度论证,医患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而与侵权责任关系有相似,但由于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它应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关键词  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关系
The character of the law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is special liability of tort
Lai Hongmei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of P.R. China, Shanghai 200042
Abstract  To define the character of the law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is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and applying law exactly.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theories, they are partial becau they only stand by one side or take one phenomena as esnce.,so there are much matters in our justice practice,this paper by the angle of the law, the law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is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not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hip, It is a special tort determinated by the speciality of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
Key words  The character of the law 竹子图片大全高清图片 connec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disasters;  短发的扎法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hip;  special tort
  近年来,医疗纠纷急剧增多,媒体频频曝光,大众极其关注。有关医疗问题的投诉成为社会热点。这种局面的出现除了少数医务人员医德滑坡、群众对医疗体制改革还不适应和部分媒体的错误舆论导向等因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疗纠纷处理上存在着混乱。为了厘清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的法律关系,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医患之间的关系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只有搞清了这个问题,才能消除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回到有序的法律轨道上来。
1  医患关系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
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特质:一是平等特质;二是意思自治特质;三是诚实信用特质;四是权利不得滥用特质。
  医患关系的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除强制治疗关系外,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意思自治。医患关系也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医患关系一旦形成,患者必须据实汇报病史,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谎报、瞒报或拖欠,医方必须及时救助,不得推脱并在不影响诊疗的前提,如实向患者或利害关系人告知病情。医患关系也遵循权利不滥用原则,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不同病症有权处理患者的身体或某一部分,但不得随意处置,更不能处置与病症毫不相干的部位;根据诊疗需要,医疗机构对患者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虽有了解的权利,但没有对第三者进行传播的权利,必须加以保护。
___________________
① 赖红梅(1971-),女,上海市,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方面的研究。  Email:
赖红梅.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5月第18卷第3期(总第106期)•56 •
2  医患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
  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它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它是合同关系〔1〕,也有学者认为是侵权关系〔2〕,还有学者认为它即不完全属于合同关系也完全不属于侵权关系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3〕。笔者认为医患法律关系不是合同关系。
2.1 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
  对于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方提出内容具体而明确的要约后,受约方在对要约内容理解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一旦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在实践中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患者向茶叶的副作用 医方提出的要约往往会出现比较模糊和不明确。因为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专业人员而言比较熟悉,但对非专业的要约方的患者来讲如同雾里看花,摸不着边际。要约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则对此作出要约作出承诺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十分模糊。
2.2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主要义务,使他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就是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请求赔偿损失。然而在医疗合同的履行中,如果患者不能支
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医方此时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提供医疗服务,医学伦理学道德也不允许医方行使这些权利。在这种情况龙血铁 下,医疗合同并无平等自愿之实,在实践中扭曲个性封面 了合同的本来面目,难以实现合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2.3 合同法允许在合法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首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医疗卫生作为公益事业的目的不符。
2.4 合同法中强调对价,而患者的生命价值是无价的
3  医患法律关系应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纵观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的多种理论学说,在现有理论体系下,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更具有理论的吻合性和实践的现实性。
3.1 侵权责关系的特点
  侵权责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1)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2)它以已有的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如财产所有权关系、人生权关系),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产生侵权关系;(3)它以侵权行为人的加
害行为为事实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总是通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加害行为而实现的;(4)它以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为内容,即一方(受害人)有权请求对方(侵权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方有义务向一方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请求不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括要求履行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义务(如赔礼道歉);(5)对于这种关系的调整,往往适用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使用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4〕
3.2 医患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的相似性
  3.2.1 医疗活动的相对确定性决定了侵权法律关系的可能性。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就使医疗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逐渐减少。因此,立法者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也有可能根据现有的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对诊疗活动中的一些常规性问题做出规定。相关医疗法规、规定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对医疗活动中的各项注意义务的规定就是对这些具有确定性的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当然这些确定性的经验并不以上述规范的规定为限。现代民法一般认为医师作为专家,其应当具有一般的医疗水平,其行为不能违反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般医疗水准的医师应具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医疗活动的相对确定性,奠定了医疗活动中注意义务的基础,医生以此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从而,也证实了医疗过失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5〕,医患关系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3.2.2 适用强制的民事法律规范,而非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活动的相对确定性,患者无法具体约定医疗行为的方式和内容,更多的是依靠医疗法规和诊疗常规甚至医疗实践经验来规范医疗行为,医患双方一般无法通过约定改变医疗行为实施的方式。即使在存在两种不同治疗方案时,患者的治疗选择方案往往受到医方对此治疗方案结合患者本身特殊性而带有倾向性描述的影响。在医生的治疗行为存在几个选择方案时,无论怎么说明,委托人往往也难以决断,委由医师选择治90年代下岗潮 疗行为。〔6〕
  3.2.3医方实施了过失医疗行为,患方受到损害,两者间有因果关系。
  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为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病人人身伤害,其过失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它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损害后果。只有当医方的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医方才承担责任。否则,
•57 •
患者的疾病恶化后果应理解为其疾病的自然转归。
3  将医患关系纳入侵权责任关系具有现实优势
3.1 举证责任倒置方面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为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是因为,医疗活动的复杂性,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极为困难。目前病历作为证明过错的重要书证,虽然允许患者进行客观病历的复印,但病历的制作和保存过程病人无权参与,还是由医疗单位所控制,而且在治疗的过程中特别是手术中患者处于麻醉状熬夜腰疼怎么回事 态、或昏迷时对具体的医疗行为也无法了解,所以让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举证实际上会导致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3.2 关于责任范围方面
  通常认为契约责任主要限于财产和人身伤害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责任对患者的权利保护更充分。〔7〕
3.3 侵权责任中不承认约定的免责条款
  手术签字单上说明的手术并发症免责条款仅仅是履行对患者的说明义务,具体是否可以免责,是否属无法避免的并发症还必须由相关医疗常规及医学科学经验加以证明。笔者认为,适用侵权行为法更能自圆其说。
4  医患关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
4.1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虽然我们认为医患关系是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 与侵权责任关系最为接近,但是由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它还是有很多属于自己特性的东西。主要表现在(1)医疗过程的高风险性;(2)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3)医疗对象的非选择性;(4)医疗道德的苛刻性。
4.2 在法律实践中的特殊性
  医学发展到今天,仍然没有摆脱经验科学的范畴。对人体及疾病医学仍然存在很多不解之谜,同时医疗行为也是公认的“伤害”行为,在治疗一定疾病的同时往往对患者产生一定的“后遗症”,因此要求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交代”清楚,实在是超出医方的能力所及。笔者认为,应考虑到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赋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根据具体案件分配举证责任,不能僵化地理解举证责任倒置。
  在损害赔偿问题方面:患者首先自己生了疾病去求助医生来帮助治疗疾病的,希望得到医生的帮助和救治,并非如其他侵权责任关系,比如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无任何关系。 因此在《刘邦一生简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了自己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明显低于一般民事侵权人
身赔偿标准。这还是出于通过保护医方的利益,同时也是对患者利益的保护,不至于因为过高的医疗损害赔偿金和医疗保险费转嫁到广大患者身上,造成医疗费用的大幅度提高,最终对全体患者不利。〔8〕因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适当低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笔者认为是合理的。
  由于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医患关系,尤其是处理医疗纠纷时,既要以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基本精神作为指导,又不能简单的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处理,应当充分考虑到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认识到举证责任的平衡、有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确切地说医患法律关系应当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只有这样在实践中才能明确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才能真正处理好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邱聪智.医疗果实与侵权行为[C].民法债篇论文选集。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1985,224-226
〔2〕黄明耀.审理医疗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1995,(2)
〔3〕范晓静.试论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08,1;76-77
〔4〕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2-23
〔5〕沈幼伦.  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28-30
〔6〕(日)能见善久,粱慧星译 民商法论丛[M]. 法律出版社,1996 ,505
〔7〕王 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
〔8〕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6
(收稿日期 2010-01-19 责任编辑 王 岳)
赖红梅.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本文发布于:2023-05-04 15:40: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52496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关系   医疗   行为   患者   医患   法律   侵权   责任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