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3-04-28 07:23: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8日发(作者:公共绿地)

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

智世勇;王艺晓

【摘 要】随着媒体对赵作海、余祥林等冤假错案的曝光,引起社会各界对我国现行

的逮捕制度是否合法合理以及能否真正尊重并保障人权等方面的高度关注.逮捕是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最有力保证.

我国现阶段的逮捕权呈现出较浓的行政色彩,存在一些缺陷诸如滥用逮捕、长期羁

押、超期羁押等.本文从<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以及国外的刑事诉讼法的角度,

逮捕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一些促进我国逮捕制度完善的对策.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年(),期】2010(010)004

【总页数】3(P56-58)

【关键词】逮捕制度;缺陷;完善

【作 者】智世勇;王艺晓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24

逮捕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侦破案件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国家六部委等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下构成了较为体系化的逮捕制度。但目前我国由

于种种原因,在逮捕制度中客观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才能

有效地发挥其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错刑事案件的发生等方面应有的

功能。

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甚至行政权有时直接取代司法权进行

断案,这一观念对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影响甚深。这就造成了在逮捕过程中行政干

预较多,有时是以政治旗号的直接干预司法,轰动全国的赵作海案就是如此。尤其

在进行专项打击行动、专门战役、重要节日安保期间国家有严厉的刑事政策出台时,

逮捕的价值取向就更是侧重打击犯罪,而使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理念被忽略。司法系

统的工作人员总是抱着“宁枉勿纵”的思想,担心放跑犯罪分子,在逮捕制度的正

当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上就会降低要求,以至于出现冤假错案,使无辜的人被追诉。

除了行政机关对逮捕制度的行政干预外,在检察院内部也存在着较浓的行政色彩。

在批捕工作中,检察长、处(科)长审批案件,完全是行政化现象。还有检察院内

部存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委会,虽然它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能够充分地发挥集体

的智慧,但其通过表决来决定怎么处分的方式,在出现错案时却是集体负责,其责

任也是无法追究的。检察系统是垂直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工作中,有时会出现下级

检察院是否要批捕还要向上级请示的情况,这种上下级间的请示方式看星星 以及集体讨论

的工作形式,不但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对被逮捕人的上诉权也是一种剥夺。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站立式起跑 由公安机

关执行。”目前,作为我国逮捕主要决定机关的检察院,同时还是公诉机关,公诉

主体决定逮捕,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容易导致批捕权力的滥用。基于打击犯罪,

起诉、控诉的需要,检察机关必然会扩大逮捕的适用,不自觉放松批逮的要求。这

也是现趵突泉介绍 今我国的批捕率较高,捕后判处缓刑及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捕后总判决人数不

高的原因之一,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刑罚要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据标准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句话对证据量的要求不明确,对证据质的要求也没表达出来。逮捕与证据的关系

可以概括为两方面:一是逮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收集证据,所以逮捕是收集证据的

手段;二是逮捕只可适用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是否有犯罪事实,则需要证据证明,

所以此时以证据为逮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法条的规定比较模糊,这也就为实际在

逮捕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较大的人为可运作空间。

逮捕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强化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节

约司法资源,而且也有利于进一步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上诉权。具体要求就

是对逮捕的证据要求、审查制度、决定制度、救济制度、监督制度进行必要的司法

改革和完善,从而设计出一套高效、合理、合法、和谐的逮捕制度。

世界各国都已认识到逮捕制度对整个刑事程序的运行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关键性作用。

各国都通过各种方法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科学完善的立法来规范逮捕制度,

从制度、程序上规范逮捕权。如法国早在2000年修法过程中,就提出要完善审前

(逮捕)制度,从更高程度、更高要求上将审前制度制定得越加完善,特别是增强

了审前制度对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最近几十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在为加

强对侦查和控诉制度的控制而努力,针对警察活动尤其是审前制度作出了大量的判

例。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都为我国完善逮捕的审查制度提供了可贵的借鉴。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学的进步,各国的诉讼机制日益成熟,刑事诉讼法呈现出趋同

性。国际社会所确立的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

事诉讼法是否成熟,是否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的最普遍的准则。随着我国

签署的国际条约的增多,国际社会所确立的人权保护理念、条约及一些刑事诉讼原

则也逐渐被我国所接受。其中,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对公民权利确认的范围十分广泛,其制度性权利中涉及刑事诉讼的部分构成了

国际上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保障人权就是这些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在国内,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也迫切要求

我们的司法机梦见蛇咬手 关与时俱进,在逮捕制度上,在既要能及时打击犯罪同时还要切实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各种刑事案件高发,司法机关所承担

的打击犯罪的任务也较突出。完善、高效的逮捕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司

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打击犯罪分子,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刑罚的特殊预

防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司法公

正,增强人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同感。

进一步完善逮捕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从刑事诉讼全球化

浪潮中吸取适合我国国情和刑事诉讼发展的有益部分,同时汲取我国司法实践中的

一些宝贵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逮捕制度。

逮捕作为我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不当就会对人权造成很大的伤害。为

减少逮捕权的滥用,笔者建议适当提高逮捕的法定标准,如有期徒刑标准可提高至

三年以上。一般来说,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

是很大,是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对其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从另一角

度来理解,这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当然,对于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

会或一些特定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还是要保留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此标准过于抽象,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把握和操作。公安部在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制度规定》第11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

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

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

8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和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难以在实

践中指导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针对具体案件展开操作。应将这些抽象的证据规则进一

步具体地量化、细化,可将这些证据标准定为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最低证

据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形成比较完善且具体的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在证

据方面规制反省自我 侦控机关的权力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

各种原因特别是行政干预,难以做到这一点。应按照我国“一府两院”的体制,严

格落实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行政干预。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

是否该逮捕应根据他所犯的具体罪行来定,而不是行政的干预、舆论的压力或一些

其他的考虑如维稳的需要。面对当事人聚众上访,媒体对案件关注报道,地方政府

部门往往出于平息事端维护稳定的考虑,给检察院施加一定的压力,使检察院在决

定逮捕与否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会使无罪的人遭受到司法追究。检察机

关内部也应去除行政化,优化办案程序,如建立首接首办奇怪的近义词是什么 负责制,而不是一味的检

察长、科长负责制。

在逮捕制度中侦控机关权力过大,无有效监督是导致逮捕权滥用、损害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重要原因,所以在逮捕过程中应该适当限制他们的权力,以更好地保障犯罪

嫌疑人的申诉权和保释的权利。第三方监督指可以建立法院、媒体、社会公众对逮

捕的监督制度。其中,最高检在2004年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样就建立了外

部监督制度,让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逮捕决定不服的申诉制度,这一创举体现出

了公开、公正、公平,让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就更进一步地

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然而,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司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追究,发挥法律的特殊

预防作用;二是保障人权,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现今

我国司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应通过各种形式如定期组织培

训、开办专题讲座、开展典型案例剖析会等,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转变其注

重用逮捕打击犯罪的观念,特别是宁枉勿纵的心理,使其认识到冤枉一个好人、侵

犯人权所会造成的巨大影响,在逮捕证据不充分时,应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继

续搜集证据。在批捕过程中要树立强烈的人权观念,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

利,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落到实处。

【相关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 (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 (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茸参益肾胶囊 07.

[4]谷口安平.制度的正义与诉讼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王龙天.逮捕证据标准问题研究 [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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