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4-28 06:45: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8日发(作者:民事起诉状范本)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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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希望对

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标准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 统计法》、《中华人民 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

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

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根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

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装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根本

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

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合并计算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

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

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

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

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推进统

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

代化,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标

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如实填报,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

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承当统计职能的机

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黄瓜英语 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健全统计工作,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管

理、指导和监督;

()健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制定全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方案等,根据工

作需要下达统计任务;

()编制、公布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报等统计中班安全计划 资料;

()管理、协调本局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审核

本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采集、汇总、管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开展

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

的建设;

()组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

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给予必要指导。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承当本部

门统计职能:

()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执行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制度;

()健全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指

标体系,制发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统计调查方案和

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指导统计调查工作,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制度

的实施;

()编制、公布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管理、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

审核本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采集、汇总、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

料,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

;

()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

使用;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人员的业务培

训。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

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

员中选调和补充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

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

一致性负责。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

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

料。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制定全国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相关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

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有方案地组织开

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统计调查工程,报国家 备案或者审批。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调查工程,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

案。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根

据工作需要申请立项的统计调查工程,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明确的

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与本部门的职能相一致,且与本部门统计机

构的统计调查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开展统计

调查(包括一次性调查、经常性调查、普查等),应当自行制定统计

调查方案,报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该内设机构或者直属

单位组织实施。调查完成后,相关统计数据和应当及时向本部门统

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

依法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提交上一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逐

级生成、填报、审核,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上一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应当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单位

提交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前方可使用;对审查发现的异常

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统一

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机

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

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

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

统计数据整合、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

出版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

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本局各司局、直属单

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与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具体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统计机构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负

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予以处理: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

统计资料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抗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打击报复的;

()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有以

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

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

料的;

() 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有以

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想要飞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中国篮协官网 书的;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xx21日起施行。xx321

公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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