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4-28 02:10: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8日发(作者:中粮集团内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12

【字 号】苏府办[2010]100

【施行日期】2010.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

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英语系动词 构改革方

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新增的职责

增加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责。

(四)强化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

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

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

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职责,逐步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医疗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和创业推动就业工作,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创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在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

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市城乡的就业和创业发展规划和

政策,完善覆盖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全市就业、失

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牵头拟订全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的管理政策。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

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四)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

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健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完善职业资格制

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

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政策;

综合管理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来本市工作的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

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转业军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年度军转安

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指

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七)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救助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

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八字名言 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定点单

位管理和结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

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

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体育生分数线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任免、

辞职、辞退、培训、考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办法;承办市

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事项;拟订全市有关人

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

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拟订市

本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

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

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拟订机关企事新蕾电动车排名 业单位人员福利

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九)负责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等法律法

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

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

案件;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

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宣传、培训、统计和信息工作。

组织建设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统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指导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的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

制。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内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文秘、宣传、机要、档

案、安全保密、行政后勤、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督查处(信访处)

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等信访

工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政策法规处(政策研究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

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

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本局除工伤保险外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相关法律事务

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工作规则;

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

算;组织协调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调度和项目管

理;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工作,负

责本局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局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

度;负责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和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

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市场管理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

的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的

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预防

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监督

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和职工跨地区调配工作;承

担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才开发处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预测和规划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

源开发政策;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和计划;负责全市引进紧缺高层次

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指导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紧缺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

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承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西部人才开发相关工作;

具体负责全市人才开发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

社会化推进工作;负责全市人事年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

用人才文件正在使用 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评价、表彰、激励等政策,负责全市职工职业技

能竞赛和技能型人才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

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

则,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设立审批和管理;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hang过去式 招生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国家标准;拟订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措施,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隅开头的成语接龙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定级、考核和晋升工作

以及专业证书班培训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组

织实施;负责全市职称工作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参与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推行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工

作;负责编制全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

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工作,建设和管理高级专家信息库,完善和加强专家联系

服务制度;负责全市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工

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军转安置工作法规、政策;拟订全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政策规

定,贯彻执行省下达本市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

市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转业军官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

军转经费和军转住房;协调全市转业军官社会保障和市区转业军官配偶接收安置、

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拟订本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配套政策,指导市自主择业转业

军官管理中心和市有关部门开展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全市企业军

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的信访及有关事项;承担市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养老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全市企业职

工离退休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拟订全市参保人员死亡

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

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

作;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企业年金政策;

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一)医疗保险处

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和

调整办法;参与拟订医疗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支付标准和调整办法;组织拟订全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

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十二)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工伤认定政策,依法承担

苏州市区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

织实施全市工伤职工和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拟订全市工伤职工定期伤残待遇调整的标准;

组织拟订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

法。

(十三)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考研试题 订农村养老保险环境决定论 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农村

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会同

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办

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拟订征地报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四)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录用、任免、调任、转任、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科

级及以下公务员非领导职位设置与职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竞争

上岗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

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任审核工作;承办市级机

关公务员转任的管理事宜;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

的行政任免事项;承担国家、省、市特殊人才选派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等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

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市级机关公务员奖励和表彰工作;承办公

务员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工作;组织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活动;拟订全市公务

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

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等制度;负责全市

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十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

教文卫等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拟

订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

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益

性岗位人员的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并组织实

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及驻苏部省

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行业工资收入调

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

度等政策。参与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十七)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体系的综合规划;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

度、劳动关系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对上级委托或指定管理的部、省属用人单位依法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规划;

指导和监督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时依法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备案制

度和劳动合同签订规范;拟订全市集体合同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务派遣等管

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负责拟订特殊工时审批操作规范;负

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劳动

保障诚信建设和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

地开展劳动关系与监察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全市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指

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报告。

(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

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实体机构和基层工作

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

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

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农民工工作处

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

策和规划、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

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农民工工作宣传报导和优秀农民工的表

彰奖励;协调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

作信息建设;参与全市流动人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息处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局域网的建

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

信息提供工作;负责局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

织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二十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市外国专家局)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承担全市优秀外国专家表彰奖励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留学回国人员表彰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有关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

外技术、管理人才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出国(境)培训有关管

理工作;负责全市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和协调工作;受省外国专家局委

托,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办理;承办全市非教育系统公派出

国留学相关手续。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所属事业

单位工资总额管理、职称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

党委民主生活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

招聘和出国(境)人员选派审查及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

人员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7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

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纪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51

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4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副处长(副主任)27名。

五、其他事项

1.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民政局负责对低

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

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

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症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

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

管。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

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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