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超标应如何处罚?
近日,针对某拥有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排放厂界噪声超标问题,
是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还是适用《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处理?是否符合按日连续处罚适用
范围?执法人员存在诸多争议,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新《噪声法》已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这部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超过许可排氮及其化合物 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
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从法的位阶来看,《噪声法》属于法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时,
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当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抵触时,应优
先适用下位法。
1、如何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有无相互抵触?
(1)《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
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象棋战术 未作出
行岸的组词 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2)新修前的《噪声法》并无有关噪声超标涉及罚款额度的具
体规定,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
为如何确定罚款额度问题的复函》也可证实这一点。
(3)从上述法条对比来看,《条例》侧重“超许可排放浓度、许
可排放量”,而《噪声法》侧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从噪声排放
标准看,噪声的单位是分贝值,并无排放浓度或排放量的说法。从这
点看,《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能适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
这一条规定也并非属于对《噪声法》关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行为
的行政处罚的补充设定。
(4)《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放污染物
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与《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相吻合,应优
先适用《条例》;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20万
元-100万元”与《噪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2万元-20
万元”,存在明显抵触。因此,本案应适用《噪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进行处理。
(5)《环境保护法》在上斜杠铃卧推 生态环境保护领鸡蛋炸酱面 域具有基本法的地位。《环
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环培根人物介绍 境保护主管
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列举了
适用范围,其中包括超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
物行为。
2、噪声是否属于污染物?
单从“污染物”名词含义来看,是一种或多种混合的物质,这是
一种狭义的理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
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是对污染物剑魔图片 的概念作广义理解,污染物除物质范畴
外,还包括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修订工作规则〉的通
知》第二条明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
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也支持了对污染物的广义理解。
本文发布于:2023-04-27 22:0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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