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
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烁字组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
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
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
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
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
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
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
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
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
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
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
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
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
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
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
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
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
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国字开头的成语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
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
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
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区环保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
运动。
第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污染源,有明确治理
主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治理主体的,由环
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
施。
第十五条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
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
报告区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
处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
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
务秘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区环保部门对全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
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五)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建设、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畜牧
水产、煤炭、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
护的监督护骨胶囊 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经费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改变或破坏饮用水源保护
区设定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区水利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
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
下罚款,并予取缔;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并予取缔;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
罚款,并予取缔;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用品
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
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处1000菠菜英语 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取缔;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
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责令拆除,恢
复原貌,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敞养、放养畜
禽的,责令停止敞养、放养畜禽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
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排污,单位处50000
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
并按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植被破坏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0.50-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十一)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对毒鱼、炸鱼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电鱼
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鞭炮怎么画简笔画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
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水上运动
的,处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游泳、垂钓的,处300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既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由有关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法定
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用词含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保护水源水质安全而划定的
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可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
标准和保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寒假几号开学 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
护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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