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
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
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
加拿大、澳大利《春回大地》课文 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
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
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它起源于
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
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
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
的盎格———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
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
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
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
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
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
法律,即普通法。
自十四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
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该
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初中英语语法总结 。到十五世纪后半期,
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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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
十党校学习心得体会 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
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
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
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
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
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
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增强国家的
统治力量,英国大规模地开展对外贸易,并用武力向外进行领土扩张,
开拓殖民地。在此期间,英国先后打败了西班牙、荷兰、法国等国家,
获得了广泛的制海权利和“日不落”的广大领土,建立起了空前的大
帝国。而随着英国在十八、十九世纪的领土扩张以及殖民地的发展,
英国法律制度也逐步影响和植根于欧洲以及欧洲以外各州的许多国
家和地区。
美国曾是英国殖民体系中的一员。十八世纪,美国经过独立战争
赶走了英国殖民者,建立起了自己的独立国家,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开
始脱离英国而独立发展。但是,由于英美两国同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
国家,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美国独立后,
仍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来创立新的法律。所以,英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存
在历史渊源关系,虽然各自独立发展己有二百年的历史,但是,二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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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如法律的风格、用语、概念、分类等等。正是由
于两国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历史传统,在法律地狱花 表现形式上又有着许多
共同特征,因此,人们将英美两国法律制度归为同一法系,习惯上合称
为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
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依照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
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属于大陆法
系的,首先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此外,还包括曾是
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
国的澳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日本和德
国等国的法律,也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古老、
影响最广泛的法系,至今,它已经历了近两干多年的发展演变。大陆法
系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帝国不但是当
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最为发达。距今1400年前,在罗
马皇帝查土丁尼亲自主持下,通过对当时罗马的所有法律进行系统地
整理和编纂,制定了一部至今无人望其项背的法律大全———《民法
大全》,这一伟大的创举形成了法律法典化的特色。后来,虽然罗马帝
国灭亡了,但罗马法的法典化却对后世近现代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十二至十六世纪,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
兴,横空出世观后感 大陆法系开始形成。
十八世纪,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比较彻底。法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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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后,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的制定,使
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法国民法典》因拿破仑亲自主持制
定而闻名于世,又可称为《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曾经骄傲地说:“我
们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是我的民法典。”随着欧洲大陆被拿破仑征
服,这部民法典在欧洲大陆各国被广泛适用或仿效,它所确立的重要
原则,有些甚至一直被沿用至今。
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
纷纷仿效法国民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00年德
国制定的一部在所有资产阶级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严谨的德国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
资本主义时期两个阶段,两部民法典在指导思想、结构和风格等方面
都有显著的不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虽然比不上法国民法典,但欧洲
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希腊、匈牙利、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日
本、中国等,在二十世纪初至二十世纪中叶制定的民事法典,都受到了
《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中经中世纪后半期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造就了法国法和
德国法,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又影响了世界上更多的国家
和地区,终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最为古老、最有影响力,分布最
广泛的资本主义法系。
三、两大法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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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
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
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
别高中生厌学怎么办 。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差别: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
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 法、法律、法
规、判例、习惯等。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即立
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
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法院判决时作为
参考;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所谓判
例法,它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这种判例对于法院
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一种重
要的法律渊源,法官不仅可以通过做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
过选择适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剧情英语 。
第二、立法技术的差别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
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 律部门所包含的
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
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
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
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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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
第三、法律结构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划
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 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
国家的活动仅仅限于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仲
裁者,而不能干预公民个人的自由。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
的主体———国家和个人。构成私法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法和商法是典型的私法。公法关系是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不是
一种平等关系,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
为是公法。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
成分的法律,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
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种法律
各自所包括的部门法比较分散,不明确。但在现代英美法系著作中,
法学家们往往也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
第四、诉讼程序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有关法的实质方面的规定,即重视实体法,如
刑法,民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特别重视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
判决执行等程序法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除轻微案件可由一人独
任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即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在英美法
系国家除高级上诉法院采取合议制外,一般是采取独任制;在大陆法
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陪审制度,而是实行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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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审判庭审理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山水素描 陪审制度,尤其在美国,
不仅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而且民事案件也实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
采用审讯式诉讼,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主,法官主动对被告人和证人进
行讯问,突出法官的职能,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的姿态出现,而英美法
系国家则采用辩论式诉讼,让原被告在法庭上抗衡,进行辩论,扮演积
极的角色牛油果保存 ,而法官不主动进行调查,甚至也不参与提问,充任一个消极
的仲裁人的角色。
四、总结
除以上几点主要差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
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还应该指出的是,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是,
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澳门原
有的法律制度保持不变,而根据香港、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香港
原有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而澳门的原有法律制度遵循于葡萄牙
的法律,应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具体体现。因此,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对于建立
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一
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同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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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4-27 12:29: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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