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彬华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政府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
【审理法官】李金刚姚倩芸沈亦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彬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徐彬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徐彬华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彬华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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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由被上诉人浦东交警支队提供的被诉《公
安交通管大智若愚反义词 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记录、案发地交通标志照片及现场执法录像视
频,浦东新区政府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
复意见书及证据、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送
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
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故被上诉人浦东交警支队具
有作出被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职权。根据浦东交警支队提供的案发地交通标
志照片、现场执法视频、民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明:2019年6月20日15时27分许,
上诉人徐彬华在本市川南奉公路亭塘路北约1米处,在路口驾车右转时,未按照“停车让行"
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浦东交警支队据此认定上诉人“实施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
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
",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
定,决定对上诉人罚款2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浦东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
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法律程序,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作出被诉处罚决
定,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浦东交警支队
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浦东交警支队在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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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政府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后,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彬华负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韩瑱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2:3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20日15时27分许,徐彬华驾驶号牌为xxx
某某的小型轿车,在本市川南奉公路亭塘路北约1米设有停车让行标志处,没有停车而直接
通过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浦东
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发现后将徐彬华拦下,告知徐彬华其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
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浦东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决定对徐彬华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元罚款,并告知
其有权申辩和陈述;后浦东交警支队对徐彬华的辩解不予采纳,于当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徐彬华作
出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处200元罚款,当场开具和送达处罚
决定书。徐彬华不服,于2019年6月2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受理后于同年6月26日向浦东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答
复通知书,浦东交警支队于7月2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和证据、依据。浦东新区政府
于同年8月22日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浦东新区政府经复议审查认为,浦东交警支队所作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浦府
复决字(2019)第3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浦东交警支队所作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徐彬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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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浦东交警支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
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
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浦东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实施条
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应
当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本案中,徐彬华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没
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行
为。浦东交警支队据此对徐彬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具有行政
复议职责。其受理徐彬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复议审查浦东交警支队提交的证据和依据,
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徐彬华关于路口标志位置不
当,路面没有指示标志,并没有伤害对方等意见,不予采纳。徐彬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
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徐彬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徐彬华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彬华上诉称:事发时,上诉人在路口并未看到停车让行标志,
地面上也未设置指示标志,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浦东交警支队所作被诉处罚决定错误,应
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彬华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治安二审行政
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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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沪02行终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彬华。
从严治党心得体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苏国铭。
委托代理人乔梁。
委托代理人唐建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
委托代理人吴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彬华因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
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行初8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20日15时地理顺口溜 27分许,徐彬华驾驶号牌
为xxx某某的小型轿车,在本市川南奉公路亭塘路北约1米设有停车让行标志处,没有
停车而直接通过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以下简称“浦东交警支队")执勤民警发现后将徐彬华拦下,告知徐彬华其实施了机动车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
的一方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浦东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决定对徐彬华处人民币(以下
币种均为人民币)200元罚款,并告知其有权申辩和陈述;后浦东交警支队对徐彬华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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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不予采纳,于当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徐彬华作出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行政处罚决
定,决定对其处200元罚款,当场开具和送达处罚决定书。徐彬华不服,于2019年6月
2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
府受理后于同年6月26日向浦东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浦东交警支队于7
月2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和证据、依据。浦东新区政府于同年8月22日延长行政
复议审理期限。浦东新区政府经复议审查认为,浦东交警支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9)
第34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浦东交警支队所作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徐彬华仍不服,向
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浦东交警支队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
所作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实施条
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浦东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
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
指挥的路口,应当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本案中,徐彬华
实施了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
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行为。浦东交警支队据此对徐彬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
五条规定,浦东新冠冕造句 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责。其受理徐彬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复议
审查浦东交警支队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预测的近义词 律正
确,程序合法。徐彬华关于路口标志位置不当,路面没有指示标志,并没有伤害对方等
意见,不予采纳。徐彬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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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徐彬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徐彬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彬华上诉称:事发时,上诉人在路口并未看到停车让行
标志,地面上也未设置指示标志,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浦东交警支队所作被诉处罚决
定错误,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人间真情作文 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浦东交警支队辩称:事发地位于亭塘路川南奉公路
口,该路口设有停车让行标志,设置规范、清楚光驱读不出光盘怎么办 ,符合国家标准,且不存在遮挡情况。
停车让行标志的含义是:“车辆应在停止线前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上诉
人违反“先停车,再让行"的规定,浦东交警支队对其所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
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辩称:其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浦东交警支队
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浦东交警支队向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
料。其经审查后认为,浦东交警支队所作处罚决定正确,遂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
决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由被上诉人浦东交警支队提供的被
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记录、案发地交通标志照片及现场
执法录像视频,浦东新区政府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其送达回
证、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证据、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被诉行
政复议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
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故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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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浦东交警支队具有作出被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职权。根据浦东交警
支队提供的案发地交通标志照片、现场执法视频、民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明:2019
年6月20日15时27分许,上诉人徐彬华在本市川南奉公路亭塘路北约1米处,在路口
驾车右转时,未按照“停车让行"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浦东交警支队据此认
定上诉人“实施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
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诉人罚款200元,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浦东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法律程序,听
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浦东
新区政府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浦东交警支队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浦
东交警支队在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浦东新区政府经依法延长审理
期限后,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
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彬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韩瑱
落款
审判长 李金刚
审判员 姚倩芸
审判员 沈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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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雪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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