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
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
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
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
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
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
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骊山晚照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支付宝余额宝一万一天收益多少 机关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等单位的正女性打封闭针的副作用 职丹参的功效 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
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
第 1 页
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
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
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
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
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
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
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
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
第 2 页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
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
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和国关于武松的故事 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
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
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验孕棒的用法 制定有关经济责任
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
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
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
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部门每
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
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
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
第 3 页
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
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
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
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
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
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
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
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
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 4 页
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
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
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
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
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
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
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
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
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
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
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
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
第 5 页
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
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
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周慎 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
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
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
第 6 页
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
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
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
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
责;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伊索寓言读后感 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
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
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
第 7 页
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痕迹的近义词
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
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
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
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
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
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
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
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
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
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 8 页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
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
(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
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
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
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
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
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
(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
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
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
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 9 页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
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
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
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
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
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
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
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
第 10 页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2019〕20
号)同时废止。
第 11 页
本文发布于:2023-04-26 17:39: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51585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