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语文

更新时间:2023-04-26 17:39: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6日发(作者:生日情侣)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

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

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

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

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

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

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骊山晚照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支付宝余额宝一万一天收益多少 机关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等单位的正女性打封闭针的副作用 职丹参的功效 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

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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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

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

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

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

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

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

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

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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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

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

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和国关于武松的故事 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

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

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验孕棒的用法 制定有关经济责任

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

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

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

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部门每

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

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

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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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

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

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

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

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

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

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

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

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

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

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

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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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

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

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

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

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

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

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

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

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

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

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

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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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

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

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周慎 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

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

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

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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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以及本级联席

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

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

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

;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伊索寓言读后感 罚的,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

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

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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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痕迹的近义词

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

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

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

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

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

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

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

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

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

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

定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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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

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

(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

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

(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

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

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

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

(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

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

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

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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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

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

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

案。

第六章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

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

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

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

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

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5月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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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201920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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