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4-26 16:52: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6日发(作者:像傻瓜一样)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与有过失”或者“过失相抵”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有失公允。因此,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要

求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主要是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一、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是否应当规定为不承担责任和减骡机 轻责

任的情形在立法过程中,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是否应当规定为不承

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曾经存在过不同意见,简要如下:

从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多数将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制度规定在债法总则,因为“与有过失(过失相抵)”

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违约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4

条规定:“损害的发生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损害赔偿的义务与赔偿的

范围,视当时的情况特别是损害的原因主要在何方而决定之。即使被

害人的过失仅限于对债务人既不知也不可知的,有造成异常严重损害

的危险怠于防止或者减少损害时,也同样适用前款规定。于此准用第

278条的规定。”该条即是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的关系

法”中的第一章“债的关系的内容”之中。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如此。

大陆法系也有少数国家将“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分别规定在侵权

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规定中。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22条第2

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该条即是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五章“不法行为”之中。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来看,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制度基本用

于解决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研究员主持

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侵权行为法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

新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

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的侵权行为编,均将“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规定在损害赔偿一章中。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建议将“过失相抵”规定在损害赔偿部

分,即本法的第二章。理由是:“与有过失(过失相抵)”不应作为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即使侵权人没有对被侵权人的过错进

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

错的,法院也可以减少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数额。例如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第217条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

法院得减轻损害赔偿金额,或免除之。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

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

失。前二项规定,于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之。

也有些建议将“与有过失(过失相抵)”规定为不承担责任

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理由是:1)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当然可以作为侵权人的抗辩事由。侵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减少自

己的损害赔偿数额;2侵权人即是债务人,其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

辩权需要法律予以明示。侵权人进行抗辩并提供证据后,法院应当考

虑侵权人的主张,在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

减少侵权日漫神作 人的损害赔偿额;3)从理论上讲,抗辩事由不仅包括免除

责任的情形,也包括减轻责任的情形。而被侵权人对于损害发生的过

错,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4)将被侵权人的过错作为侵权人

的抗辩事由,并不妨碍在侵权人没有据此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

损害赔偿额时可以主动考虑被侵权人过错的情形,即法院可以斟酌被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二、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

在立法过程中,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问题一直存在

争论。特别是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理

论界的争论由来已久。简要如下:

(一)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应当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侵权行为法编

1630条的“理由”中陈述:“无过错责任只是不考虑加害人有无

过错,并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按照受害人过错的大小,减轻直

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法理并不矛盾。在无过错

责任的侵权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实质是用受害人的过失抵消加

害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基本采纳了上述观点。其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

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

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

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

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按照该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

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属于轻微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从国外的立法看,《俄罗斯民法典》采纳类似的观点。该法典第

1083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而致害人无过错,且其责

任不以过错为必要时,应减少致害人赔偿的数额或者免除其赔偿损

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的损害,不得免

除赔偿损害。”

(二)与有大宅男 过失(过失相抵)仅适用于过错责任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认为与有过失(过失相抵)仅适用于过

错责任。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从该条中的

“也”字可以看出,侵权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才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即侵

权人有过错,才能谈得上受害人也有过错。该条实质上强调了侵权人

的过错责任。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蒙古国民法典》采纳了类似的观点。该法

典第394条规定:“受害人对造成损害或扩大损害程度也有疏忽或者

漫不经心的,则可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减少加害人的责任额。”

从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来

看,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对与有过失进行抗辩

按照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

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前提下,才能免除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哪

怕是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法律规定只能以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进行抗辩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只有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

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能对受害人进行抗辩,即要求减轻自己的责任。

例如:1)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

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

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

使用人的责任。2)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能够爆炒土豆丝 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

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3)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

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可以受害人的与有过失进行抗辩

1按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

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

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2)按照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

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

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三、与有过失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关系

在立法过程中,有些建议将本条中的“过错”改为“过

失”。理由是:1)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都强

调的是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2“过错”包括“故意”

和“过失”,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则不是减轻行为人责

任的问题,而应当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本法没有采纳上述意见。理由是: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

意造成的,即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应适用本法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存在故意,而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例如,非机动车特务j歌词 驾驶人、行人故意与信仰对话 碰撞

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酒后且严重超速度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也

不能免除责任,而只能是减轻责任。

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但行

为人有轻微过失的,是否构成与有过失的问题。例如社会上已经发生

的不少机动车“碰瓷”的案例,“碰瓷”行为基本是在机动车违规并

线或走非机动车道等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的。在立法过程中,

多数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对“碰瓷”的人不应给予赔偿,即应当免

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权责

任法(草案)建议稿第30条的“立法理由”陈述:“在过错责任原

则适用的范围,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而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加害

人也可以免责。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若受害人故意,加害人

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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