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养发[2007]4号,2007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
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养老
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以及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
换金额应不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要求的最低转换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个人账
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王若阳 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
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的,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
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
定的退休年龄。
第三条 保险费、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
分。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集体账户,集体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尚未分配至
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注销时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第四条 权益归属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
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第六条 万能账户
本合同所称“万能账户”是指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万能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第七条 结算利率
每月的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每月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
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且不低于零。
第八条 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结算。本公司按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每日二十四时的账户价
值与当月适用的结算糯米炸糕的做法 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日数为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在账户注销时结算的,计
息日数为该账户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
第水浒传读后感400字 九条 保证利息
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自第二个会计年度起)或账户注销时结算保证利息。
保证利息根据保证账户价值计算,若结算当时保证账户价值大于账户价值的,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
否则保证利息为零。
首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本公司假设本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公布的对应会计年度保证利率对应的
日利率,按此计算所得账户价值即为当时的保证账户价值;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本公司从上一次结算保
证利息后的账户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公布的对应会计年度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按此计算所
得账户价值即为当时的保证账户价值。
第十条 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及集体章程 账户的账户价值均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交纳保险费后,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投保人在投保后
交纳保险费的,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二)本公司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本公司结算保证利息后,账户
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三)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第三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一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中日甲午战争 关情
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
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将当时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取消被保险人保险资格的,本
公司将当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猪肚的功效与作用 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
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养老保险金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养老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养老保险金:
1.受厚积薄发的例子 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身故保险金:
1.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
1.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本公司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残疾鉴定书;
3.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
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
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
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保留
账户;否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或丧失会员资格证明之
日起终止,并将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本公司可
根据投保人申请将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投保人集体账户,也可将其扣除退保
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
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资格,但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当时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的
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取消被保险人保险资格的,本公司将当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
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第二十条 解除合同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的账户
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
本公司将当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其名下的金额转入保留账户,未归属其名下的部分
在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费用
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或集体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费用。
(二)保单管理费:本公司于每一保单年度初向投保人或保留成员收取保单管理费。如投保人于保单
周年日起30日内(含30日)未交纳保单管理费的,本公司将于保单周年日起30日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
算账户利息后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退保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离职或被保险人丧失会员资格时收取退保费用。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有产品转换或其它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费用收取标准一览表:
费用类别 最高标准
初始费用 每次所交保险费的5%
保单管理费
一般被保险人 60元/每个被保险人
保留成员 60元/每个保留成员
保单年度 收取费用
第一年 账户价值的4%
退保费用
第二年 账户价值的3%
第三年 账户价值的2%
第四年 账户价值的1%
第五年及以上 账户价值的0%
本公司有权在最高标准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如收费标准调高,本公司将提前3个月通知投保人;
如收费标准降低,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团体】是指中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
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全残】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
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持(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
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留成员】指因全残、离职、丧失会员资格或在投保人解除合同后,其账户仍在万能账户中投资运
作的被保险人。保留成员持有的账户为保留账户。保留成员同样享有保险金领取及解除保留成员资格的权
利。
【保证利率】本公司于每年的十二月公布下一会计年度的保证利率,每一会计年度的保证利率不低于
0%。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等于年利率除以365(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小数点后8位)。
【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
退、内部退养行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3-04-26 03:22: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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