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7.07.23
• 【文 号】办社图发[2007]14号
• 【施行日期】2007.07.2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
通知
(办社图发〔2007〕14号)
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2.标识使用规范及说明(略)
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申请书
二〇〇象征美好的词语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确定并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形标识(见附件3)。
第三条 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文化部授权中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的权益。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标识电视迷 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时应当遵守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
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六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鼓励将标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
动。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七条 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
下列方式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一)制造或者销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二)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服务项目;
(三)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
动;
(四)销售、出口含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商品;
(五)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
文书;
(六)其他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相关商业行为。
第八条 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摩的摩的 护中心提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
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申
请人公章。
经审关于天气的手抄报 核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中国非物质文
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
担义务。
第九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
要求,处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应当全
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定期将中国非物既然就造句 质文化遗产标识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备案。
第十一亚洲飞人苏炳添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自己的的英文 产标识使用申请书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标识使用者
标
识
用
途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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