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摘好词好句有哪些 要]文章简述欧洲与美国各自产品责任法的内容和相同点,并从立法
体制、产品定义及范围、权责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几个方面分
别详细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全面比较。
[关键词]欧美产品责任法;立法体制;权责主体;责任损害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
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
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获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产品
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
利益。在欧洲与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法律体系中,两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的地方,
由于两者大部分相同而细节不同,故相同点便不再赘述绝对音准 ,以下以不同部分为重点
进行举例论述。
一、立法体制不同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
任法之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法律,其发展阶段大致
可以分为三段:1.合同责任阶段,1842年温特伯顿诉莱特案——1916年麦克弗
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其中温特伯顿诉莱特案为英国判例,该判例所确家装污染 立的无合
同就无责任的原则被当时的美国所接受;2.过失侵权责任阶段,1916年麦克弗森
诉比克汽车公司案——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3.严格责任阶段,1963
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狮子座的性格 案至今,并由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
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源于判例法的原则,使其演变成成文法。由于严格责任理论
对消费者的保护最充分,目前绝大多数州已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使其成为责任法
的基本制度。为统一各州墨西哥黑帮 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同
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这些都充分反映了美国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结
合、互为补充立法体制。
欧洲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省油的家用车 ,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
的研究和立法。寒食节为了纪念谁 1977年1月27日,欧洲理事会在斯特拉斯堡签订《欧洲共同体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即《斯特拉斯堡公约》;1985
年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
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于是,英国在1987
年,希腊、意大利在19和君创业 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
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
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二、产品定义及范围不同
美国的美女发型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 条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
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 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 但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欧洲国家适用的《产品责任指令》规定:
“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 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
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 不包括经过加工
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由此可看出,美国对产品的定义与欧洲相比更灵
活、更广泛,包括了不在欧盟产品定义范围内的初级产品和天然品阅读新时代 。
三、权责主体不同
本文发布于:2023-04-25 08:5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51361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