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更新时间:2023-04-24 21:39:31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4日发(作者:校本课程开发)

《建筑设计防⽕规范》之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

3.2 ⾃然通风设施

3.2.1 采⽤⾃然通风⽅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部位设置⾯积不⼩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当建筑

⾼度⼤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积不⼩于2.0 m2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且布置间隔不⼤于 3

层。

【条⽂说明】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应严格执⾏。⼀旦有烟⽓进⼊楼梯间如不能及时排出,将会给上部⼈员疏散和消防扑救进攻

带来很⼤的危险。根据烟⽓流动规律在顶层楼梯间设置⼀定⾯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烟⽓的积聚,以保证楼梯间有较好

的疏散和救援条件。

3.2.2 前室采⽤⾃然通风⽅式时,独⽴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的⾯积不应⼩于2.0 m2,共⽤前室、合⽤

前室不应⼩于3.0 m2

【条⽂说明】

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应严格执⾏。因为可开启窗的⾃然通风⽅式如没有⼀定的⾯积保证,难以达到排烟效果。本

条⽂沿袭了国天干地支五行 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前室可开启外窗⾯积的技术要求,在多年的⼯程实践中也被证明有较强的可实施的条

件。

3.2.3 采⽤⾃然通风⽅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积不应⼩于该避难层(间)地⾯⾯积

2%,且每个朝向的⾯积不应⼩于2.0㎡。

【条⽂说明】

3.2.3 本条为强制性条⽂,应严格执⾏。发⽣⽕灾时,避难层()是楼内⼈员尤其是⾏动不便者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安

全场所,必须有较好的安全驾驶员岗位职责 条件。为了保证排烟效果和满⾜避难⼈员的新风需求,须同时满⾜开窗⾯积和空⽓对流的要

求。

3.2.4 可开启外窗应⽅便直接开启,设置在⾼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

⼿动开启装置。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 建筑⾼度⼤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设置,且每段⾼度不应超过 100m

【条⽂说明】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应严格执⾏。因为建筑⾼度超过100⽶的建筑,其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对⼈员疏散⾄关重要,

如果不分段可能造成局部压⼒过⾼,给⼈员疏散造成障碍,或局部压⼒过低,不能起到防烟作⽤,因此要求对系统分

段;这⾥的分段⾼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区段⾼度。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阀)

和送风机。

3.3.3 建筑⾼度⼩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直灌式加压送风

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度⼤于32m的⾼层建筑,应采⽤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式,送风⼝之间距离不宜⼩于建筑⾼度的1/2

2 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 加压送风⼝不宜设在影响⼈员疏散的部位。

3 加压送风⼝不宜设在影响⼈员疏散的部位。

【条⽂说明】

3.3.3 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间可采⽤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安装在建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

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送风⽅式是⼀种较适⽤的替代不具备

条件采⽤⾦属(⾮⾦属)井道时的加压送风⽅式。为了有利于压⼒均衡,本标准规定建筑⾼度⼤于32m的⾼层建筑,应

采⽤楼梯间两点送风的⽅式,送风⼝之间距离不宜⼩于建筑⾼度的1/2。同时为食品添加剂五专 了弥补漏风,要求直灌式送风机的送风

量⽐规范第3.4.2简短的个性签名 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20%

直灌式送风通常是直接将送风机设置在楼梯间的顶部,也有设置在楼梯间附近的设备平台上或其他楼层,送风⼝直对楼

梯间,由于楼梯间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包括⼀层、避难层、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疏散门)开启的⼏率最⼤,加压送

风⼝应远离这些楼层,避免⼤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的门洞泄漏,导致楼梯间的压⼒分布均匀性差。

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

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房时,可共⽤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条⽂说明】

3.3.4 当地下、半地下与地上的楼梯间在⼀个位置布置时,由于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要求在⾸

层必须采取防⽕分隔措施,因此实际上就是两个楼梯间,⼀般要分别独⽴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楼梯间层数不多

时,这两个楼梯间可合⽤加压送风系统,但要分别计算地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合⽤加压送风系统风量应为地

下、地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之和。通常在计算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量时,开启门的数量取1。在设计时还须注意采取有

效的技术措施来解决超压的问题。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烟⽓被吸⼊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设在同⼀⾯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应分开

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应设置在排烟出⼝的下⽅,其两者边缘最⼩垂直距离不应⼩于6.0m;⽔平布置

时,两者边缘最⼩⽔平距离不应⼩于20.0m

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灾时⾃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条⽂说明】

3.3.5 由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压通常在中、低压范围,故本条提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

⼼风机。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灾时保证⼈员快速疏散的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外,还必须保证它所输送的是能

使⼈正常呼吸的空⽓。为此,本条⽂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灾和烟⽓污染的空⽓。⼀般应将进

风⼝设在排烟⼝下⽅,并保持⼀定的⾼度差;必须设在同⼀层⾯时,应保持两风⼝边缘间的相对距离,或设在不同朝向

的墙⾯上,并应将进风⼝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进风管道宜单独设置,不宜与平时通风系统的进风管道合⽤。

由于烟⽓⾃然向上扩散的特性,为了避免从取风⼝吸⼊烟⽓宜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布置在建筑下部。从国内发⽣过⽕

灾的建筑的灾后检查中发现,有些建筑将加压送风机布置在顶层屋⾯上,发⽣⽕灾时整个建筑被烟⽓笼罩,加压送风机

灾的建筑的灾后检查中发现,有些建筑将加压送风机布置在顶层屋⾯上,发⽣⽕灾时整个建筑被烟⽓笼罩,加压送风机

送往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不是清洁空⽓,⽽是烟⽓,严重威胁⼈员疏散安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建筑上部布置加压送

风机时,应采取措施防⽌加压送风机进风⼝烟⽓影响。同时,为保证加压送风机不因受风、⾬、异物等侵蚀损坏,在⽕

灾时能可靠运⾏,本标准条⽂特别规定了送风机应放置在专⽤机房内。

3.3.6 加压送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个常开式百叶送风⼝;

2 前室应每层设⼀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并应设⼿动开启装置;

3 送风⼝的风速不宜⼤于7m/s

4 送风⼝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条⽂说明】

3.3.6 楼梯间采⽤每隔23层设置⼀个加压送风⼝的⽬的是保持楼梯间的全⾼度内的均衡⼀致,其最有效的⼿段就是多

点送风。当楼梯间为剪⼑楼梯形式时,⼀定要注意⼀般是隔⼀层为同⼀楼梯间,⽽其上下层为另⼀个楼梯间的构造特

点禁毒演讲稿 ,对公共建筑,必须在各⾃的楼梯间内形成送风系统,既不可以合⽤,也不允许交错,更不要出现送风⼝都集中到⼀

个楼梯间内的错误设置情况。

在⼀些⼯程的检测中发现,由于加压送风⼝位置设置不当,不但会削弱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作⽤,有时甚⾄会导致烟⽓

的逆向流动,阻碍了⼈员的疏散活动。另外,如图1所⽰,加压送风⼝的位置设在前室进⼊⼝的背后。⽕灾时,疏散的

⼈群会将门推开,推开的门扇将前室的送风⼝挡住,影响正常送风,就会降低了前室的防烟效果。

1 挡住加压送风⼝的疏散门

国外建筑中,当前室采⽤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门时,会将前室送风⼝设置为常开加压送风⼝。鉴于⽬前国内带启闭信

号防⽕门产品质量及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因此规范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前室的送风⼝选⽤常闭式加压送风⼝。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管道送风,且不应采⽤⼟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

管道内壁为⾦属时,设计风速不应⼤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属时,设计风速不应⼤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

度应符合现⾏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条⽂说明】

3.3.7 本条为强制性条⽂,应严格执⾏。送风井(管)道应采⽤不燃烧材料制作。根据⼯程经验,由混凝⼟制作的风

道,风量延程损耗较⼤易导致机械防烟系统失效,因此本标准规定不应采⽤⼟建井道。对于送风管道、排烟管道的耐⽕

极限的判定应按照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试验⽅法》GB/T 17428的测试⽅法,当耐⽕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

⽅能视作符合要求。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管道井的送风管

道,其耐⽕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极限不应低于

1.00h

【条⽂说明】

3.3.8 为使整个加压送风系统在⽕灾时能发挥正常的防烟功能,除了进风⼝和风机不能受⽕焰和烟⽓的威胁外,还应保

证其风道的黄瓜油条 完整性和密闭性。常⽤的加压风道是采⽤钢板制作的,在燃烧的⽕焰中,它很容易变形和损坏,因此要求送

风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并不应与其他管道合⽤管道井。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管道合⽤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在发

⽣⽕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侵袭的⼏率⾼,本条⽂规定未设置在独⽴管道井内的加压风管,应有耐⽕极限的要求。对

⽣⽕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侵袭的⼏率⾼,本条⽂规定未设置在独⽴管道井内的加压风管,应有耐⽕极限的要求。对

于管道的耐⽕极限的判定也应按照国家标准《通风管道耐⽕试验⽅法》GB/T 17428的测试⽅法,当耐⽕完整性和隔热

性同时达到时,⽅能视作符合要求。

3.3.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耐⽕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

⼄级防⽕门。

3.3.10 采⽤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条⽂说明】

3.3.10 本条⽂规定的⽬的是为了保证机械加压送风的效果。因为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设置外窗时,往往因为外窗的开

启⽽使空⽓⼤量外泄,保证不了送风部位的正压值或门洞风速,从⽽造成防烟系统失效。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

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积不⼩于2 m2的固定窗。

【条⽂说明】

3.3.11 本条为强制性条⽂,应严格执⾏。通过对多起⽕灾案例的实际研究后发现:为给灭⽕救援提供⼀个较好的条件,

保障救援⼈员⽣命安全、不延误灭⽕救援战机,应在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可破拆的固定窗以及时排出⽕灾烟⽓及热量。

3.3.1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非洲巨阴族 ,其有效⾯积不应⼩于该避难层(间)地⾯

⾯积的1%。有效⾯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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