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构减税中浅谈海外工程项目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3-04-24 08:25:14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4日发(作者:商务运营)

从结构减税中浅谈海外工程项目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

要行书欣赏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一种税制改革方案。它主要氨茶碱片说明书 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相对更为科学。目前,我公司工程承包业务的经营范围已涵盖了工程总

承包、设备成套供货、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伴随着公司工程承包业务从国内市场扩展到马来西亚、印尼、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越

南、中东、南非、南美等海外市场,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和多个国家的税收体制日益成为我公司海外项目投标报价和执行中的重点、

难点问题。通过国内、国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总结我公司过去、现在执行海外项目中税收得失的经验教训,旨在为海外工程项目的授标

报价、合同签订形式以及项目执行中制定税收筹划方案、解决税收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海外工程;结构减税;案例分析

纳税地确定中的问题及其应对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对于跨 我们公司的海外总包工程、土建工程,一般期限都是几年甚至更

国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大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i和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各国不仅对其本国居民从其境内、外产生的一切所得征税(居民管 货为主的项目,实际现场是为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设置的,

辖权),而且对非本国居民从其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来源地税收管辖 所以不构成常设机构,一般情况不需要在当地纳税。

权)。这样,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

不仅居住国可以对其课税,而且所得来源国也可以对其课税。跨国纳税 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即使是基于几个合同,该建筑工地应当视为

人由于面临着来源国和居住国的双重征税(又称重复征税),因此需要

在其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就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承担双重的纳税义

务。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司执行海外项目的所得就一定需要在中国 项目的存续时间单独判断。基于此,一个项目签多个合同来分散也是不

和项目所在国交纳双重税收呢?情况并非如此,因心情不好图片 为,一方面我们可以

根据我国与项目所在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确定项目的纳税地 在我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活动中,通常都是将所承包工程的土建、

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按照我国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海外项目所得按

中国税法计算的所得税中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收。只有在我国与

项目所在国都坚持各自拥有优先征税权的情况下,我们才会面临双重纳 包商的活动时间超过确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期限,那么该分包商的活

税的风险。 动也构成常设机构。

(一)税收管辖权

大多数国家是通过与相关国家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解决双重征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概念一般意义为:两个国家互为缔约国,企业

税问题。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8O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的利润应仅在自己国家征税,但该企业如果在缔约国去设置常设机构,

(包括我司海外项目所在的印度、越南、巴基斯坦、印尼、委内瑞拉等

国),这就为我们执行海外项目确定纳税地点、解决税收争议、制定税 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在缔约国征税,但应仅以直接或间接属

收筹划方案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但是,如果该企业证明上述活动不是由常设

1、常设机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营业利润在来源地征税的协调规范,贯彻有4

条原则:一是常设机构原则,二是独立企业原则,三是利润归属原则,

四是合理计算原则。在这4个原则中,最基本的是常设机构原则。按照 国征税的,就必须要先在来源国按来源国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然后再在

这一原则,所得来源国对营业利润仅限于设有常设机构取得的才能征

税。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规

模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一个工厂,也可以是一个摊位或者是一

个营业代理人。但必须是一个进行营业的场所,并有一定的永久性。凡

是没有构成或者可以不被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可以仅由取

得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因此,构不构成常设机构,就成为来源地 前国际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总包项目下的带贸易性质的机电设备究竟应在

国家能否征税的基本准则。其中,与我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规定有以下 哪国优先纳税,所以两国均可认为应在本国优先纳税,而且互相不承认

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长,所以不管注册与否,都无可争议的医院绩效考核方案 将成为常设机构。但是以机电供

工程项目的同一性认定,如果一个建筑工地在商务关系上和地理上

同一整体。在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需要将该同一整体的各个作业

项目合同的存续时间相加来判断,而不是根据组成建筑工地的各个作业

行的。

安装等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公司。根据国际通行解释,分包商在建筑工

地所实施的时间应当视为总包商总的建设项目上所实施的时间。如果分

2、营业利润归属

并由常设机构在缔约国进行营业的所得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

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应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可见,企业营业利润是与常设机构相关的,能不能直接或间接属于

常设机构的利润是判断在哪国征税的前提。本前提分开后,需要在来源

居住国按居住国税法确认的税额,扣除已经在来源国纳税后的差额,在

居住国缴纳。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就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即缴纳两

次税金。

两个方面:

对从干劲拼音 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期限。在我国对外签订

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缔约国一方企业到缔约国另一方承包建筑、安 为FOB可能不在工程所在国纳税,而CIF将可能在工程所在国纳税。原

装、装配工程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提供劳务,也包括

咨询劳务,一般都采取了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的为常设机构,没有

超过期限的,不被视为设有常设机构。每个协定的限期不尽相同,对建

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一

般是限于连续183天以上,构成常设错综复杂的意思 机构;对为同一工程项目或相关的

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一般是限于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

例如,我们的海外的EPC项目,既有机电也有施工,施工部分肯

定在当地纳税,所缴纳的税款在中国可以得到抵扣;机电部分,由于目

对方有优先征税权,这部分就既要在工程所在国纳税,也要在国内纳

税。两边缴纳的税金还不能互相抵扣,形成双重征税。实务中,一般认

因在于FOB一般可以认为其风险和物权转移点均在出口港过船舷就完

成。而CIF的风险转移点在出口港过船舷完成,但物权转移点不是,而

是推迟到工程所在国港口甚至更后面。

在印尼,因划分利润归属实行与常设机构“实际联系”原则,只有

通过常设机构实现的利润,才在印尼纳税。我们的亚齐火电厂EPC项

目,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海外供货、当地供货、土建和项目管理等四个组

作者简介:李波(1972一),男,湖南东安人,研究:国际工程项目的税收及财务管理,职称:高会,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八局有限公司。

162・ USm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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