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诚信履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
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合同的约定符合诚信原则
的,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
大等义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九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
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
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
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
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
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
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
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
保。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
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选手的英文 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
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
即使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
除合同,而由债指甲油怎么洗掉小窍门 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
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
债务人迟延履行、不需经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形。前半句规定的是定期债务。所谓定期债务,是指合同的履
行期限对于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债务人不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
将会使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毫无意义,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形,债权
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后半句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达到了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程度,尽管法律在该处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此限规定取得解除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四种法定解除情形,本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
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也末提
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九十六条
法条原文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以及法定解除必须遵循的程序。解除权人应当通
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
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
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通知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的形式原则
上采取书面形式,但对于口头合同的解除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
人时生效,即合同关系终止。
二、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解除提出异议。这里的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在实体方面,有:1、在双方约定解除中,约定解除的条件未成就;2、当事人并未表示不履
行主债务;3、当事人一方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4、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
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发生了不可抗力,但
并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1、当事人一方迟健康饮食英语作文 延履行主债务并
不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2、主张解除合同的
当事人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的;3、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合同的效力。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末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不能终止。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
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
营合同没有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107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
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
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
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
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
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
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
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
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
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
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
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
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
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
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
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
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
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
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
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违约行为的其它分类可见下面条文解释。
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
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05条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
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
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的方式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
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我国金融机构
对于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曾经实行过按年结息的办法,但智力障碍儿童 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统一实行按季度结息的做法,结息日为每
季度末月的20日。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的不明确,那么,借
款人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呢?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有所规定。比如,意大利
民法典第608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者,除另有约定外,利息应在每年终了时支付,
如消费借贷在一年终了前返还者,应在返还时支付利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意大利民法典
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依
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
息:(一)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
和本金一并支付。(二)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借款期间为两年半,未约定支付利息的
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一年届满时;
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二年届满时。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剩下的时间不足一年,
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06条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照本法粮食的重要性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
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当事
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着重解决的问
题。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
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比如,
德国民法典第609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
定的期限。消费借贷超过300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期限为3个月,少于300
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支付利息者,债务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还之。日本温肾前列胶囊 民法
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未定返还时期时,贷与人可以定相应期间,催告返还。借用人可以
随时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
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
上相应期限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之相应期限,催告返还。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
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
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
的,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的期
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
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
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间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
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间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07条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逾期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责任的规定。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还款付息,未按期返还借款的,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会给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金融机构做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其出借资金的主要来源
是存款,金融机构就是通过收回借款的本息来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返
还借款,就会使贷款人无法保证存款的按期支付,造成存贷收支不平衡的局面,引发“三角
债”等多种纠纷,影响国家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明确逾期借款的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不仅是我国合同法需要作出的规定,也是国外
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着重解决的问题。一些国家及国际金融机构都在其借款合同
中明确规定,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以加收利息。《借款合同条例》中规定,借款人未按期
返还借款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
发了《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利息办法的通知》,对有关逾期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从1995
年7月1日起,所有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计收利息。《贷款通则》
中明确规定,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目前
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
在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计收利息。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对逾期借款主要是通过加收利息的办法来追究借款人的违
约责任的,本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
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
对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
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借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的,那么,金融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奖励申请 第227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
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收集英语怎么说 租人支付租金,这是因为承租人取得
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本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所谓正当理由包括
几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
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二是因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
三是因承租人本身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例如,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
的承租人因生重病住院,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
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
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
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因此、本条规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
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
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对迟延交付租金的,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租人的一个催告时间,在经催告
后承租人仍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
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
本文发布于:2023-04-24 08:21: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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