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按照什么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层建筑微信号被盗 消防安全管理,预
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
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核电厂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学平面设计
第三条【方针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关于中秋节的手抄报 方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与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
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
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机关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
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
施。
规划、房地产管理、建设、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高
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
(二)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层建筑重特大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将属于直管公房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批示和批复的区别 患整改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
(四)对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五)为辖区公安***、政府专职***配置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
要的举高消防车等消防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
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宣传,并督促、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
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并对开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
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有关单位或个
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及采取强制措施、实施
行政处罚;
(五)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公司法解释三 患及时报告同级人民
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现役***员进行
针对性训练,建立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前款相关职责。
第七条【政府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
范围内,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避难场所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广场绿地建设
相结合,将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消防车通道、防火间
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
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消防审核或备案文书作
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件;将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文书作
为进行初次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核要件;应当将消防安
全服务水平作为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要素,督促物业服务企
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
管理的高层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
资金筹措渠道,引导高层建筑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
隐患。
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消防设
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和给予施工许可,不
得予以竣工备案;对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房
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按规定对其资
质、项目管理实施控。
市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供水单位建设、维护高乔迁对联大全 层建筑室外市政给
水设施,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对占用城市消防车道及影
响城市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文化、工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工商部门对
生产、经营场地设在高层居住建筑内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第八条【鼓励发展消防科研】政府鼓励、支持开展高层建筑消防
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
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条【设计、施工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及管理必
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高层建筑设计时应当设置消防扑
救场地。其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米,
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应设置妨碍登
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安全义务】施工单位负责新建高层建筑施工
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
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用火用电、易
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设备等完好有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装修时,应大鱼海棠图片 当
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
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竣工自检义务】高层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
防安全质量进行自检验收,并进行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各
方在确认工程自检验收合格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应齐全、真
实、有效。
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朝鲜和韩国 工程存在提供虚假报验资料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视其情节可责令建设单位在1至12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建设
项目再次申报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未交付使用和违法交付使用的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对
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尚未验收、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
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不属于消防拜年的拜 验收范围且消防备案后未被抽查,但设计或
施工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十四条【业主安全义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除建设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业主应当负责
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共有部分和其他
业主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因扑救火灾、整改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
防设施需要进入业主专有部分时,该专有部分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予以
配合。
第十五条【使用人义务】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实行承包、租
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提供的物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
租赁人或委托经营、管理人负责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高层建筑业主依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
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消防安全状况;
没有查验或虽查验但存在火灾隐患而承接的,应当对承接前的火灾隐
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统一管理要求】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
理责任并实施统一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多产权高层建筑的业
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维保】高层建筑有关责任人对存在故障或
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护,保持其完好有效。因维修等原因需
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
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检测维护单位检
测维护共用消防设施或电气设施的,检测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和维护。
第十九条【维修费用的】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整改业主
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
位承担。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与其他使用人、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没有约定的,从物业服务费用或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
没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
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本文发布于:2023-04-24 03:4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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