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风险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3-04-23 21:58: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3日发(作者:新媒体数据分析)

郑新XX(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西红柿牛腩汤 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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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咳嗽能吃芋头吗 (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

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

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

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

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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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110%的,enjoy的意思 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

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

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美的历程在线阅读 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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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

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

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

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

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

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

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

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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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

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

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

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

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和配备团队合作精神 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

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

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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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

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

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

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

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

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

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

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

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

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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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

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

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

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

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

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

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

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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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

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

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

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

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

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

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9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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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

(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

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

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

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专业

1.通风系统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

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

实现分区通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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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

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

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

系统的;

6)采掘工史记内容 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

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

1)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

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

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3.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安全监控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

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

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

屏蔽的。

5.防灭火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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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

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

生产的。

6.基础管理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

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四、采煤专业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

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

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

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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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

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酸奶蛋糕 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采煤专业专业技术人员

的。

五、掘进专业

1)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的;

2)未配备负责掘进工作的专做菜作文 业技术人员的。

六、机电专业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

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

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单回路供电的;

4)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机电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的。

七、运输专业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未配备负责运输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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