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

更新时间:2023-04-23 01:51: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3日发(作者:辩论赛图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

(200251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

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

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

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

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羿字五行属什么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

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卖力,实施和组织落

实下列消防平安管理事情: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并搜检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搜检和火灾隐患整改事情;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

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

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事情。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

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

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

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

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

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

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

号令)

第九条关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

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白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

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

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开展消防

平安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

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平

安管理事情卖力。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

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

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

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

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

堂、公共文娱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构造;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

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贮存、供应、销

售单位;

(九)打扮、制鞋等劳动麋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

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

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

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

安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

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

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

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

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

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管理建筑事情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

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组织,消防平安责任明白;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构造、团体、企业、奇迹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61

呼吁)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

型活动,主理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公

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平安搜检,经搜检合格后

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

布执行。

单位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平安教育、培

训;防火巡查、搜检;平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

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

安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

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

搜检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平安事情考评和奖惩;

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

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

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厉的消防平安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

用火管理制度管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

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照消防平安规

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平安步伐。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

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步伐,

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

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包管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平

安。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

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

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

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

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讲授、事情等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

遮挡或者将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平安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的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或者烧毁实行严厉的消

防平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作文300字 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

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

展消防业务研究和灭火技能锻炼,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

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

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胃泰胶囊 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

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

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搜检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构造、团体、企业、奇迹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61

呼吁)

(五)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平安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

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

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

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

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

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

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构造、团体、奇迹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

次防火搜检,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防火搜检。搜

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步伐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

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步伐的落实情况

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平安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

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

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

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经典儿歌大全100首 火器进行维护

保养和修理搜检。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

数目、设置位置、搜检修理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

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

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

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

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

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构造、团体、企业、奇迹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61

呼吁)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步伐,保障消

防平安。不能确保消防平安,随时大概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

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

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

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

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

位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

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

宣传教育。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

次消防平安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

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步伐;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机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

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

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

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

贴丹青、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

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春秋战国故事 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

进行消防平安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系组、疏散

指导组、平安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步伐;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

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

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

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

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字体竖排怎么设置 平安基本情况和消防平安管理情况。消防

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事情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

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平安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

号令)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

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平安搜检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

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平安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搜检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搜检测

试的报告以及修理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

记录资料;

(六)消防平安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

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

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

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

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

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

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

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

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

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纪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

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4-23 01:5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5101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机关团体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