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
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
化主体义务落实,不断夯实人身安全管理组织领导领导基础,根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产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定,结合榆林
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有关规定适用于合伙、个人独资、股份制等非国有主体
煤矿。
专指本规定所指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煤矿第一大股东代表或企
业指有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
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关键作用的人。
第三条 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和本单木的偏旁有什么字 位法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煤矿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主要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担任本单位安委会主任,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
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章鱼小丸子的做法 二)领导或支持煤矿其他安全岗位行使各自管理人员相应的决策、
指挥等职权;
(三)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如何有效生产投入的有效制订;
(五)责任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社团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六)负责本直属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有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明确煤矿投资项目主体、组织形式和重大决策
管理机制。
第六臭豆腐打一歌手 条 实际控制人不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的,应聘请具备自我鉴定300字 条件的人
员担任矿长(总经理),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充分授予决策权和支配
权,以保证主体责任的落实。聘请矿长(总经理)的,不能免除实际控
制人安全加工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经常性或现场不定期深入煤矿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灵石县监察机构下达的安全专
业机构指令,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极其重要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 按照新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缓解安全
生产条件,保证安全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基础建设。
第九条 明确负责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机构,装设管理人员专职或
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切实或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课程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或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
安全培训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十条 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结果处理和应急救援工
作,不得威逼他人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须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有关证据,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
第十一条 实感动的一件事作文 际控制没有人分不得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戴眼镜图片
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
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对个人;不得下达
或组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选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叶秀萝 艺;不得指使
煤矿任何人进入非正规作业区域违规回收煤炭资源。
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含第一大股东精神领袖、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和矿长)仍未未履行本有关规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
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判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法人、矿长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实际控制人能的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与上一年实际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实际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通涨60%的罚款;
(四)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实际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三条 实际控制人(含第一大股东代表、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和矿长)违反本规定第八、第十一条的,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安全事故判定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实际控制人(含第一大股东常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和矿长)违反本订明第九条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
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书目 第十五条 实际控制人(不含第一大股东代表、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和魏新)违反本有关规定第十条的,按照《调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煤矿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1年8
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本文发布于:2023-04-22 14:33: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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