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减刑政策
相信⼤家对于监狱减刑政策都很关注,那么监狱减刑政策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整理带来了关于监狱
减刑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对您有所帮助,让您更加了解监狱减刑政策。现在就让我们⼀起来看看
吧。
⼀、监狱减刑政策
为进⼀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氧化铝和盐酸反应 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
刑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的外套英语 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
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民法院在收到执⾏机关提
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个⽉;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
建议书后⼀个⽉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条、⼈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早稻 :邮件开头问候语
(⼀)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裁判⽂书、执⾏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功、重⼤⽴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大雨过后 ⾏机关应当⼀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机关在三⽇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案。
第三条、⼈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案后五⽇内将执⾏机关报请减鼻子歪面相 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
社会公⽰。
公⽰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应当写明公⽰期限和提出意见的⽅式。公⽰期限为五⽇。
第四条、⼈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期间的⼀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
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特征、假
释后⽣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机关以罪犯有⽴功表现或重⼤⽴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功或重⼤⽴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
创造、技术⾰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期间独⽴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审理的⽅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
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般规定的;
(三)公⽰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融
管理秩序和⾦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影响或社会关注度⾼的;
(六)⼈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民检察院、执⾏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
审。
⼈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功、重⼤⽴功表现的证⼈,公⽰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
⼈,以及鉴定⼈、翻译⼈员等其他⼈员参加庭审。
第⼋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场所或者⼈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有条件的⼈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
的⽅式进⾏。
在社区执⾏刑罚的罪犯因重⼤⽴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民检察
院、执⾏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员,并于开庭三⽇前进⾏公告。
第⼗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会计从业资格证报考条件是什么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员、检察⼈员、执⾏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
(三)执⾏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功表现、重⼤⽴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
况进⾏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执⾏机关代
表、检察⼈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证据,申请证⼈到庭,向被报请减
刑、假释罪犯及证⼈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证
据,申请证⼈到庭,向证⼈提问并发表意见。措施费包括
第⼗⼆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调查核实,或者检察⼈员、执⾏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
以宣布休庭。
第⼗三条、⼈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四条、⼈民法院书⾯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调查
核实或听取有关⽅⾯意见。
第⼗五条、⼈民法院书⾯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
犯。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
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机关书⾯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第⼗七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功、重⼤⽴功表现的事实
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条、⼈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机关、同级⼈民检察院以
及罪犯本⼈。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九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条、⼈民检察院认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纠正意见的,⼈民法院应当在
收到纠正意见后另⾏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个⽉内作出裁定。
第⼆⼗⼀条、⼈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并作
出裁定;上级⼈民法院发现下级⼈民法院已经⽣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民法院另⾏组成合议
庭审理,也可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条、最⾼⼈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件,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或是关于法律的其他问乳腺瘤能活多长时间 题,我们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在线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3-04-22 04:06: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5086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