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21 20:15: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1日发(作者:于无声处听惊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

苏省安全生产条高中生学习方法 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

据所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所辖地区有南瓜羹 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

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双下巴面相 ,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珍惜这段缘 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责关于团结的成语 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

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作业场所的职

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特

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协调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

成)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所辖

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四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民用

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等实施管监督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

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

证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核发;

(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负责事故

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起

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按照法律作用 规定参加建设

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路灯等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

管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

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

(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

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

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

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和相关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

照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灯光亮化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建

(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

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田

间和场院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雷和施放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

对防雷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

堤坝、涵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加

强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教学环境安全;督促学校加

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督学校落实学生劳动技能培训和参加社会公益活

动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协调在常高校和中专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并落实旅

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

定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

的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

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项目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条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

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安全

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故事

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安全生产条件

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

任。

第二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

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

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确保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

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依法实施专

项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履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接到职责范围内流清鼻涕是怎么回事 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

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报告安委会;

(六)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安委会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

表。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

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证婚人词 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

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

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

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市政府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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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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