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现行有效
发布:2017-11-19实施:2009-01-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9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7-11-19
实施日期2009-01-01
发布机关国务院
法律修订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杏鲍菇的热量 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正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
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
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
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
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
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第金针菇肉丝 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
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
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
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
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太阳的成语 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
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
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
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
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
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
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
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
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
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
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
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
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胃寒怎样调理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
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梦见海边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
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
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专业发展规划 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
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
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韩文名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
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
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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