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抽逃资金处罚决定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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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之说理性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0*]第**号
当事人:刘**,男,34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省温岭市
人,住温岭市大溪镇***村,系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码:33***********。
刘*,男,27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温岭
市大溪镇***村,系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
33**********。
2005年3月29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年检中,发现台
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涉嫌抽逃出资,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
案调查。
查明:当事人刘**、刘*以各占50%的股份,共同出资现金108万
元,租用所有的厂房、制鞋设备,组建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并于
2004年5月26日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两当事人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两当事人于2004年5月30日分别各自从公司帐户中抽回出资额
3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为隐瞒抽回出资的事实,两个当事人在台
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提交的2004年度企业年检材料中,分别假借各自
妻子戴**和王*的名义向公司各自借款35万元,由两人分别出具借条
一份,并将该笔款项作为其它应收款记入公司帐册。至2005年3月
29日案发,两当事人尚未补缴抽回的出资额。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刘**、刘*的陈述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和注册登
记档案1份,均证明两当事人确系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股东以及当
事人抽逃资本用于个人还款的事实;
2、当事人刘**、刘*提供的银行证明2份、验资报告1份,证明
两当事人为了取得营业执照而将验资款存入公司银行帐户;
3、培根随笔 证人戴**、王*所作的陈述各1份、当事人分别是 提供的借条复印件2
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成立后假借戴**、王*的名义分别向公司借款35
万讲政治守规矩 元的事实,并从注册资本中抽回部分投资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4、爆炒鱿鱼的做法 台州市**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帐页、记帐凭证等书证5份,
证明当事人在假借款后为弥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足,以其他应收款的
形式将抽逃款项记入会计帐册。
本局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缴的出资额总和,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因此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其中
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
当的财产,因此股东将有关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
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财60年代老歌 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股东则不得对该财产再主张权利,资本维持
原则要求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本案中当事人刘**、
刘*在公司成立后,分别假借他人名义,利用借款形式从公司抽逃可乐茶叶蛋 70
万元,用于归还出资时的个人借款,并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记入公司
会计帐目。这种名为他人借款、实则抽回出资的行为,使公司资本实
际上处于不实状态,隐瞒了事实真相,欺骗了社会公众,损害了债权
人的利益,同时当事人在主观是故意的,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国家设立公司的出资管理制度,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
改正,并各处以罚款2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账户: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棉茵陈煲鲫鱼 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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