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4-20 19:26:30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0日发(作者:拉个圆圈走走)

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

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4.29

【文 号】建设[1999]117

【施行日期】1999.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手机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单位建筑智能化

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试点)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9〕1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总后营房部,有关

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之地的成语 智能建筑

工作的管理,我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

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并开展了第一批试

点单位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现将审查通过的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等200家单位予以

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试点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智能建筑设计单位和系统给我一个微笑就够了 集成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对智能建筑设计

市场的有效管理。智能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分为三类: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

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和设备选型,指

导、协调和监督系统集成商所作出的深化系统设计等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建设〔1

997〕29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资质为建筑智能化设计最高资质,获得该

资质即同时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和子系统集成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需再申请后两种资

质。对于获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鼓励其在充实技术力

量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系统集成或子系统集成的业务。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

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系统集成五分钟早餐 的业务。获得系统集成专项资质

即同时获得子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的设计资格,不需再申请后一种资质。

(三)建筑智能化子系统集成资质。获得该资质的单位在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

下作深化酬谢造句 单项专业子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承担子系统集成的业务。

二、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工程设计市场按《中外合作手机root什么意思 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计设〔1986〕840号)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

(建设〔1992〕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专门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

成业务的单位,我部将根据境外企业已经进入我国设计市场从事智能建篮球的规则 筑系统集成

业务的实际,制定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和资质标准,允许一批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

在国内从事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业务。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三、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与消防专项设计资质

的关系问题。消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是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设立的专项资质。建

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中子系统消防设计的审查要符合公安部

和建设部共同颁发的消防专项设计资质标准,达不到的,在系统集成资质承担任务

范围中将注明“消防设计除外”,不得承担子系统消防设计业务;符合消防专项设

计资质标准的,可承担包括消观察日记蚂蚁 防工火星语 程设计在内的全部子系统深化设计和系统集成业

务。

四、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和通信行业工程设计

资质的关系问题。根据《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建设〔199

7〕290号)的规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标准中所指

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

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从事通信工程、电

子工程设计业务时,需由持有相应的通信行业、电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

承担。现行的通信、电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是经建设部与原邮电部、机电部共同批

准设立的,具有上述专业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现证书范围内与相应等级

智能建筑内的有关通信网络、综合布线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工作,不超出原证

书范围内的专业设计,不需单独领取智能建筑证书。

五、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试点工作自本发布之日起

实行。试点过渡期至1999年12月31日止,自2000年1月1日起,必须

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的单位,方可在其资质证书

范围内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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