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更新时间:2023-04-20 01:42:11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0日发(作者:迪士尼公主故事)

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42条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

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

用的实体法;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

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这一

规定隐含着不采用反致制度,因为该规定明确确定,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

案件时,只应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

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反致实施的前提条件是一国承认其他法域的冲突规

范。既然依冲突规范直接确定应适用的外国实体法,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八条,本法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

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实体法律,不包括冲突规范,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民

事身份领域,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应予接练太极的好处 受。由此可以

看出,我国对反致采取了较为严谨的态度,原则上拒绝采取反致制度,只有在

民事身份领域里承认狭义反致。在民事身份领域接受外国冲突规范对中国法律

的反致,这主要考虑到在有关民事身份的法律冲突问题上,大都主要以属人法

原则加以解决。在民事身份领域实行反致制度,有利于属人法原则的贯彻,有

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主要以传统的冲突法规范为主,而反致作为缓和冲突规范

僵硬性和达到特定结果的手段,在排除适用反致的情况下,可以适当例外地接

受反致。即使当今各国在普遍采用反致的同时,对其使用领域和范围又加以了

一定的限制,但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公正实现,我国已有了最密

切联系原则,因此,没必要在给长辈的祝福语简短 对反致加以详细规定和明文规定接受。这一制度

基本上只有当一方接受,另一方不接受时,才能实现人们所赋予它的优越性;

在一些国外的实践中,容积的计算公式 它一度受到限制,可见,这一优势越来越得不到重视,

反而受到削弱。由于当今世界发展迅速,可以为法律选择提供比较灵活性的方

式以解决对这一制度的追求。我国已经例外承认狭义反致,借此可以避免循环

指引、简化司法任务、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地法的适用。笔者由此认为,

反家长会结束语 致即使在相当长的时期扔将发挥它的某些例外协调作用的同时,我国也可以

原则上拒绝反致,在例外情况接受反致。

我国目前已加入多法域国家的行列,现有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律

制度互不相同的独立法域。在这四个法域中,除了内地以外,香港、澳门和台

湾的国际私法都不同程度地接受反致制度。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英国冲突法中关于“单一反

致”和“二重反致”的判例,(韩德培.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

社,1993年,第444.)只在有限的问题上接受反致和转致。这些问题包括遗

嘱的形式上有效性和实质上有效性以及无遗嘱继承的问题、在父母婚后使非婚

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问题、婚姻形式上的有效性和能力问题等。([英].

里斯.法律冲突法.李东来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0年,第475

.)除此之外的其他领域一般不采用反致制度。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私法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较为详细,在澳门施行

的《民法典》用4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反致的一般原则(16)、对第三国法律

的反致(17)、对澳门法律的反致(18)以及不接纳反致的春天的祝福 情况(19

)。而且,该法典第36条第2款和第65条第1款还就所设问题作了反致的规

定。(黄进、郭华成,论澳门国际私法的反致.武汉大学学报,1997(4),第33

.)概而言之,澳门国际私法关于反致的规定是以实体法指定或实质指定为一

般原则,同时又设置例外,在人的英语四级试卷 身份状况、能力、亲属关系及继承领域接受

反致和转致。

我国台湾地区1953年颁布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二年级下册作文 》也承认反致制

度。该法第29条明确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

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余先予.冲突法资料选编.

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15.)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

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者,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这一规定表明台

湾不仅接受反致,而且接受转致和间接反致。

对我国立法是否需要反致的个人观点: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所作的判决,标志着反致作为冲突法上的一

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反致制度呈现这样一个趋势:

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反致,并通过一些具体措施克服它的弊端,加强它的可适用

性。

在国内理论界对反致的适用有三种态度:全面接受,有限制接受,拒绝接受。

本人比较倾向于在国内立法上有限制的接受反致,理由包括:

1. 反致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同时,可以扩大国内法的适用,实现内国实体

法所体现的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反致达到判决一致。判决一致,正是国际私法的

目的之一。反致作为一个比较好的调和方法,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增强判决

的执行力。

2. 不可否认,反致也存在着弊端,如实践中的“恶性循环”等。如果对其

全面接受,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通过适用范围和种类上进行有限制的接受,

发挥反致的优势,作到更好的维护涉外民事法律白破疫苗不良反应 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我国作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各法域之间也存在冲突, 即所谓区域法律

冲突。从历史和现状分析,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困难重重,而采用反致就能

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所以,反致制度

符合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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