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

更新时间:2023-04-20 01:20:42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20日发(作者:括号的作用)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医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

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要求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

(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

个人名章。

第四条 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

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

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

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 ()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

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

室刻制。大理游记

第八条 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

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

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

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

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

登记。 计算机实习日志

第十一条 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

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

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

记录。

第十二条 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

“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逐梦新时代 羽绒服的清洗方法 病情

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

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

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

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优美散文 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

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

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第十六条 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

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

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

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

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

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 加盖

“zz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

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

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

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 需经医院法人代表(

)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

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

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超越梦想汪正正 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

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

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

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j开头的英文单词 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

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

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

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

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

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

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

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

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

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

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六章 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

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

管理。

第三十条 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

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

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

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 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

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

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补充,经院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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