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乱真实案例

更新时间:2023-04-19 07:55:14 阅读: 评论:0

安装合同-平原督邮


2023年4月19日发(作者:香芋排骨汤)

吴建宝律师:从真实案例看寻衅滋事罪的不合理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事⽣⾮、起哄闹事、殴打伤害⽆辜、肆意挑衅、横⾏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

情节严重的⾏为。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实际上是⾮典型意义的“⼝袋罪”,即对某⼀⾏为是否触犯某⼀法条不明确,

但与某⼀法条的相似,⽽直接适⽤该法条定有关春节的祝福语 罪。这种“⼝袋罪”的存在为司法实践中解决⼀些法律界限不清、罪⾏性质复

杂的案件提供了⽅便的法律⼯具,但这种带有执法的随意性和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性的罪名的存在是否真正合理?

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近期办理了⼀个刑事案件,⾏为⼈因与村⽀书发⽣⽭盾,之后驱车带三⼈到村⽀部想吓唬⼀下村⽀

书(三⼈并没有下车),⾏为⼈⼿持玩具枪,为了达到吓唬效果让村⽀书误以为其⼿持的是真枪,⾏为⼈戴了⽩⼿套,并

指着村⽀书作瞄准样,随后村⽀书报警,⾏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刑法293条规定了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四种情形之⼀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

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困难职工申请书怎么写 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

场所严重混乱的。本案中⾏为⼈完全是出于逞强、捉弄甚⾄只是好玩的⼼态,确实具有短跑技巧 肆意挑衅、骚扰他⼈的嫌疑,但

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其适⽤寻衅滋事罪真的合理吗?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为⼈的⾏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前提要件

上⽂已经提到,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条件是⾏为⼈的⾏为破坏了社会秩序,何为社会秩序?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援

引,况且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都是过度抽象的概念,不利于保护具体的法益。

⽽对于社会秩序的理解,学界存在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场所就是指⼈员

相对集中、⼈们⽣活⽐较频繁的地⽅,⽐如商店、车站等;⼀种观点则认为公共场所是⼈们共同⽣活之处,⼈们可以⾃由

往来、⽣产、休息、⼯作的地⽅,不仅包括⼈员集中、活动频繁的场所,还包括⼈员相对不那么集中、不经常活动的地

⽅,⽐如⼩街道、荒郊等。笔者⽐较认同第⼀种观点。刑法分则规定各种犯罪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将寻衅滋事

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也能证明此处的公共秩序应当是有⼀定边界

的,并不是只要有⼈员活动的地⽅就形成社会秩序,若真如第⼆种观点所⾔,那么神州⼤地则会遍布监狱,不符合刑法

的精神,更不利于⼈权的保护。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长椅简笔画 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公共秩序”也作了详细的说

明:“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

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

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两院对于“公共秩序”的解释也是与上⽂中的第⼀种观点最为接近。

因此,笔者武汉刑事诉讼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村⽀部”不宜认定为公共场所,⾏为⼈的⾏为并没有破坏和扰乱社会秩序。

⼆、⾏为⼈的⾏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为要件

从上⽂刑法条⽂中可以看出⾏为⼈⾏为并不符合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财物等,⽽携带玩具枪⽀瞄准

村⽀书有吓唬的意思,但并不构成条⽂中的恐吓⾏为,恐吓是以加害他⼈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使他⼈⼼理

感到畏怖恐慌,也可以是不向对⽅动粗,不⾏使暴⼒⾏动,只是语⾔上威胁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或其家族、

公司、财产权等。因此本案中⾏为⼈并没有实施任何寻衅滋事的⾏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为要件。

三、⾏为⼈的⾏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结果要件

上⽂刑法293条明确结果要件记叙文的作文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恶劣,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中⾏为⼈的情节并没有达

到严重、恶劣的情形。⾄于何为情节严重、恶劣,两院的司法解释也作了详细的说明,⼤致可以把情节严重、恶劣的⾏

为归纳为对⼈特别是弱势群体(⽼弱病残孕等)的⼈⾝权益和财产权益造平安夜送苹果 成了较为严重的侵害并多次实施的⾏为,⽐如让

⼈伤了、疯了、死了等等。但本案中⾏为⼈的⾏为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因此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结果要件。

综上可以看出,其⼀,本案中⾏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前提要件、⾏为要件和结果习惯的意思 要件中的任⼀要件,公安机关

对其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进⾏刑事拘留是不合理的,有滥⽤权利之嫌疑;其⼆,寻衅滋事这种⾮典型意义的“⼝袋罪”的存

在亦是极不合理的。笔者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认为罪刑法定是法治基本原则,模糊的⼝袋罪不但使得公权⼒有滥⽤的空

间,还⽆情地抹杀了国⼈的幽默感和创造⼒,更会让每个普通⼈遭受着来⾃不确定⽴法和执法的⾼度危险。因此我国刑

法应当响应依法冶国的号召,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宽泛化、细化,尽量收紧这些“⼝袋”。

本⽂由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整理,若您有相关困扰,可添加微信:mx093095,联系湖北宝开律师怎么种蘑菇 事务所律师

本⽂由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整理,若您有相关困扰,可添加微信:mx093095,联系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4-19 07:55: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5032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