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23-04-17 03:52: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7日发(作者:ksh)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19877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酸菜猪脚 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浙字组词 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
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
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旺夫是什么意思 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
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
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
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
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
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
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 职责范围:
()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审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
申诉;
()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
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
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
报案单位重新高铁行李规定 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
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
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
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 条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
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子宫肌瘤能吃阿胶吗 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
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
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
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
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
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
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 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鲍鱼羹 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
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
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
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
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
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
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有点英语 汇报案情要言
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
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
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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