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

更新时间:2023-04-16 18:24: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6日发(作者:wow坐骑)-

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根底,
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
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
化、扩大。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学会关心 配合,确保信息
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严密衔接,在最短时
间化解矛盾。
第四条 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
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零的故事
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
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
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 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调处工
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展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
. z.


-

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
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展催促检查、考核验收
评比,总结推广经历;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围的矛盾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
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
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
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开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陆璀 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
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
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
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骂人的歇后语 归口
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
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lying怎么读 限。对于
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第九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开工作机制
. 10月翻译 z.


-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
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
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
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
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
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 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开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首都的英语 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
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
由其指令霸气签名 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
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
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 z.


-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
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
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
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
“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
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进
展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第十二条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常开
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
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
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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