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经费

更新时间:2023-04-16 14:57: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6日发(作者:廉政谈话记录)

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

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根

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春节的由来 法适用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没有实

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其中纵向课题学校按留校经费总额的5%

直接计提公共资源使用费;横向课题学校按留校经费总额的8%直接计

提公共资源使用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

设备及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

等。

第四条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

算,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

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六条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

比例据实编制。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编制间

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按要求的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面对自己的人生 算,不得随

意降低间接费用计提比例。

第八条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协作单位拨付

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协作单位协商提

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合同(任务书)

中明确,协作单位间接费用占项目总间接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该协作单位合作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

项柳体书法字帖 目合同(任务书)上报前需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

院)和财务处审核。

第九条学校作为协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

(课题)预算书/项目合同(任务书)中不小心的英文 与承担单位商定间接费用分配

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十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根据科研院审核确定的间接费用

的比例或金额提取至间接费用专门账户,统管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优先补偿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计提学校公共

资源使用费后,方可安排绩效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其中:

(一)公共资源使用费。包括管理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

占用费、水电气暖等消耗费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与项目研究

相关的费用。自然科学类:学校按留校科研课题间接费用总额的40%提

取,余下60%返还给课题组,返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人文社科

类:学校按课题留校科研间接费用总额的15%提取,余下85%返还给课

题组,返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

提取公共资源使用费的23%用于弥补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水、

电、气、暖等学校公共资源支出;15%用于各学院(部)的科研管理;

60%用于科研院的科研管理;2%用于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

(二)绩效支出。用于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

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理论可发放的项目绩效支出为预算批复间接费用扣除学校公共资源

使用费后的经费。项目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的,绩效支出发放金额不

得超过该绩效支出预算。

绩效支出发放范围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

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绩效考核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

(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制定考核指标,对项目

组成员进行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填写项目组成员绩效

考核表,考核表经项目组成员签字后,报学院审批。

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以项目为单位,科研经费一次性到账或按年度

到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在执行期限内最

后一个年度一次性或按年度提出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申请。

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时,需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学院审批后的项目

组成员绩效考核表和绩效支出发放方案等资料,学校科研院、财务处

根据学院审批的绩效支出发放方案予以核定和发放。

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的发放额度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

8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

发放。

凡执行情眼脑直映 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退回部分或

全部绩效支出。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等相关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

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如果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足或分摊不足,原则

上优先补助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计提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后,视具体

情况发放绩效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院负责审核、确认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与金

额、绩效支出的发放申请以及发放方案的合理性;财务处负责间接费

用与绩效支出的核算、提取及支出。

第十四条各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和课题的实际需要,合理配

置资源,为项目(课题)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

项核工程与核技术 目实施进度,并协助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

规定使用间接费用,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绩效考核材料,接受上级和

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

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

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

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内,若项目组成员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等情

况,相关人员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学校停止整个项目执行期内绩效

支出发放,并对已经发放的绩效支出予以追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

的,以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原《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间接经费

的部分条款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院和财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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