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高间
接费用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根
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春节的由来 法适用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没有实
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其中纵向课题学校按留校经费总额的5%
直接计提公共资源使用费;横向课题学校按留校经费总额的8%直接计
提公共资源使用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
设备及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
等。
第四条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
算,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
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六条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
比例据实编制。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编制间
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按要求的比例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面对自己的人生 算,不得随
意降低间接费用计提比例。
第八条学校作为承担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如需向协作单位拨付
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与协作单位协商提
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合同(任务书)
中明确,协作单位间接费用占项目总间接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该协作单位合作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
项柳体书法字帖 目合同(任务书)上报前需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
院)和财务处审核。
第九条学校作为协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
(课题)预算书/项目合同(任务书)中不小心的英文 与承担单位商定间接费用分配
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十条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根据科研院审核确定的间接费用
的比例或金额提取至间接费用专门账户,统管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优先补偿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计提学校公共
资源使用费后,方可安排绩效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其中:
(一)公共资源使用费。包括管理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
占用费、水电气暖等消耗费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与项目研究
相关的费用。自然科学类:学校按留校科研课题间接费用总额的40%提
取,余下60%返还给课题组,返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人文社科
类:学校按课题留校科研间接费用总额的15%提取,余下85%返还给课
题组,返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
提取公共资源使用费的23%用于弥补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水、
电、气、暖等学校公共资源支出;15%用于各学院(部)的科研管理;
60%用于科研院的科研管理;2%用于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
(二)绩效支出。用于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学校根
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理论可发放的项目绩效支出为预算批复间接费用扣除学校公共资源
使用费后的经费。项目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的,绩效支出发放金额不
得超过该绩效支出预算。
绩效支出发放范围包括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
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项目绩效考核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
(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制定考核指标,对项目
组成员进行科研工作实绩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填写项目组成员绩效
考核表,考核表经项目组成员签字后,报学院审批。
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以项目为单位,科研经费一次性到账或按年度
到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在执行期限内最
后一个年度一次性或按年度提出绩效支出提取和发放申请。
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时,需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学院审批后的项目
组成员绩效考核表和绩效支出发放方案等资料,学校科研院、财务处
根据学院审批的绩效支出发放方案予以核定和发放。
项目执行期内,绩效支出的发放额度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总额的
8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发放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
发放。
凡执行情眼脑直映 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退回部分或
全部绩效支出。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等相关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项
目委托方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如果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不足或分摊不足,原则
上优先补助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计提学校公共资源使用费后,视具体
情况发放绩效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院负责审核、确认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与金
额、绩效支出的发放申请以及发放方案的合理性;财务处负责间接费
用与绩效支出的核算、提取及支出。
第十四条各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和课题的实际需要,合理配
置资源,为项目(课题)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
项核工程与核技术 目实施进度,并协助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
规定使用间接费用,真实完整地提供项目绩效考核材料,接受上级和
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
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
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
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内,若项目组成员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等情
况,相关人员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学校停止整个项目执行期内绩效
支出发放,并对已经发放的绩效支出予以追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
的,以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原《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间接经费
的部分条款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院和财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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