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3-04-15 12:37:31 阅读:13 评论:0


2023年4月15日发(作者:读书演讲)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1、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知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

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道,

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扩展资料: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答部分转正申请书模板 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

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2、我国国家相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法》《煤矿安全法》等等

3、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使以下心情不好的图片 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

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

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

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

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

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

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

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铬的化学符号 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抗感颗粒儿童型 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

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nfc功能有什么用 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

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

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4、安全生产法规属于国家什么的法规

安全生产法属于国家的法律。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区别如下:

1、法律: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百定,它可划分为基本法律

度和普通法律。

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知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道等。

安全生产法:全称为《中回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

月1日起施行。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探亲假规定 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5)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国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2011年12月3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

(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16)《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

(19)《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3

号)

(2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

29号)

(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99号)

(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2005年)

(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09〕116号)

(2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3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2年2月14日起施

行)

(3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3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3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34)《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

(3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1〕95号)

(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

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3〕12号

(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4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7、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7)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8、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地位是什么?

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地位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供参考。

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妹妹鲁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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