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纪委《关于加强和
改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
见》(中纪发〔2010〕12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
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09〕9号)、河南省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发〔2010〕___号)、河有雁的诗句 南省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豫纪发〔2010〕
___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在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
好内外部环境、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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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全面履行《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构的
职责和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
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发挥“保
护、教育、监督、惩处”四项职能,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搞好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建
立健全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上级和集
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又好又
快发展。
(三)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改革创新精神,
不断推进企业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注
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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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坚持齐国历史博物馆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决查办违纪违
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五)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必须坚持从严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
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
及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
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整体上推进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第三条集团及下属单位按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设置纪检、监察机构。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直属党总
支设专职纪检委员;党支部设纪检委员。基层单位可根据具
体情况设置监察机构。同时设立纪检和监察机构的,纪检和
监察机构实行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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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委由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或
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委派),每
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其组成人员候选人须
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后,报集团党委审批。
第五条集团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同级党政组
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未设立纪委或监马赛曲歌词 察机构
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应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执行同级党政组织的决
议、决定,同时,要履行对同级及其所属党政组织、党员干
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集团纪委(监察审计部)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
机构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各单位纪检监
察机构要认真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决议、决定等,按规
定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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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集团设纪委(监察审计部),下设办公室、信
访室、纪检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党风室、审理室、审计处;
基层设党委的单位要设立纪委、监察室(科),直属党总支
设专职纪检委员,也可根据单位实际,由政工部(科)落实纪检监察工作。
第九条集团纪委实行常委会制,常委7-9人组成,设
书记1人、副书记2-3人;下属单位纪委实行委员会制,委
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十条纪委书记原则上应为专职,按同级副职配备。
其中,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的,列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后
按任党委副书记时间先后排序;由党委常委、委员担任的,
列党委副书记之后,与其他党委常委、委员一并按任同职级
时间的先后排序。纪委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做好纪检监察工
作,同时可以参与领导班子分工,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
密切的工作。
集团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纪委(监察审计部)各处室处长(主任)原则上配备集团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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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部长同时担任纪委副书记。集团下属单位纪委副书记、委
员原则上配备本单位中层正职级干部,监察机构正职应同时
担任纪委副书记。直属党总支专职纪检委员原则上配备单位
中层正职级干部。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
层正职或副职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
第十一条集团和各单位专职纪检工作人员编制总数
按一般不少于专职党群工作人员编制总数网络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15%的比例核定。
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编制的配备要纳入单位内部中层行政机
构人员编制的总盘子中一并考虑。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应分
开计算,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严格进入
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人。进入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
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除特别需要的专门人才外,一
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
第十三条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双重领导的职责和权限。基层单位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集团纪委、集团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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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考察,提出任职人选意见,由集团党委任免。基层单位
纪委副书记、监察科长、专职纪检委员提名、任免、奖惩、
兼职和调动,所在单位必须事先书面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纪委书记实行交流任职。在本单位产生的纪
委书记人选,原则上安排到其他单位任职;在同一单位任职
满5年、55岁以下的纪委书记原则上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等途经,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有效履行监督
职责的渠道,逐步做到符合条件的纪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
担任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经理班子兼任副总经理;
符合条件的监察机构正职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内部监事
会担任监事。纪委书记参与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干部任
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并应根据情况参加或列
席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决策的会
议。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或列席同级党政相关会议,参加
同级党委组织的干蜻蜓组词 部民主推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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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
强自身建设,初音未来简笔画 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改进工作作风
和工作方法,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对
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纪办案等工
作中违反纪律的,要从严处理;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的要及时调离。
第十七条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正常履行职责。纪检监察
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
正对待时,有权要求上级机关给予保护;各级党政和上级纪
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监察干部
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
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帮助解决纪检监察机构遇到的实际
困难和问题,对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装备设施、办公费用
和纪检监察业务费用等切实给予保障。
第四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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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党政组织、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党章》和其他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监督
检查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企业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从整体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党政组织、党
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廉洁自律教育,深入开展廉洁文化
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业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反
腐倡廉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及企业利
益的不正之风;参加对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工
作,促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五)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党政组织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决策等各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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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
业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六)受理、调查对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在党纪政纪
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他们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保护党员和干部按《党章》或有关规定享有的权
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支持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同违法违纪
行为及不正之风进行斗争。
(八)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
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九)领导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专兼职纪检委员、监察
员开展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
他们的整体素质。
(十)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政组织交办的有
关党风党纪和监察事项。
第二十条设党总支(含党支部)单位的专职纪检委员
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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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监督,受
理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党政组织检查处理
或复查本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协助党政组织对受纪
律处分人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协助党政组织
抓好党风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
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本单
位党员、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构有行使《党章》、有关行政规
定的监督权力。其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全体党
员、干部,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发现同级党政班子或其成员
在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有违反党纪政纪及损害党和国家
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
关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有关规定报批。纪检监察机构对有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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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构有权根据党纪政纪案件检
查、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党员、干
部的违纪问题进行了解核查或立案调查,并按处分党员、干
部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他们的党、政纪处分。各
级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时,如
与同级党政的意见不一致,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请
其审定。
第二十四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本单位党政组织、党员
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国家法
律法规和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
考核,及时向同级党政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纪检
监察机关报告。
纪检监察老师的英文 机构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
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廉洁从业
情况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政组织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同级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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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构应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
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单位党政组织制
定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
施。
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完善纪委
议事规则、议事程序和议事纪律。集团纪委实行全体委员会
议(简称全委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集团纪委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
次。特殊情况下经常委会研究,可随时召开。全委会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全委会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听取和审查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方针政策和集团党政
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决定纪委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大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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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4-15 05:07: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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