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周期

更新时间:2023-04-14 18:53: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4日发(作者:平静心态的句子)

工资支付条例

Company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

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

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礼貌原则 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

规定,以各种形青轴声音大吗 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

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

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关于爱国的事例 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

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

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

供-份形容词顺序 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

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

付。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

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

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

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原谅我的不辞而别 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

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

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

(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

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

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

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条假、婚假、丧

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

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

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

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

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走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

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

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

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

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

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

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

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马的五行属什么 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

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

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

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

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各省、爱憎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

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

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

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

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所称“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

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

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

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规定》第13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

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

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

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

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

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

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

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

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

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天,考虑到国家允许

施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

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

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

天数天执行。

三、《规定》第15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

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

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

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

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

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

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

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

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

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

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如何给小孩取名 拖欠工资均属无

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

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考驾照c1科目一试题 业的,应主要由用人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

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

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

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分配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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