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更新时间:2023-04-14 15:39: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4日发(作者:学生会报名表)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最新版本】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我们赖以⽣存的地球环境⾯临着诸多挑战,⼤⽓污染、噪声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为了抑制⽣态环

境的恶化,我国对《环境保护法》进⾏修订,以提⾼法律层⾯的效⼒,让⼤家去遵纪守法,共同保护我们的星球环境,

造福⼦孙后代。以下是《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详细内容。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护和改善⽣活环梦见修路是什么预兆 境与⽣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类社会⽣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然因素总体,包括⼤⽓、⽔、

海洋、⼟地、矿藏、森林、草原、野⽣动物、⾃然古迹、⼈⽂遗迹、⾃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保护科学技术⽔平暂存盘 ,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切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进⾏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管理。

第七条国家海洋⾏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地、矿产、林业、⽔利⾏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有⼈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地⽅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污染物排放标准须诗词曲赋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地⽅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建⽴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调查和评价,拟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建设污染环境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产⽣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主管部门预

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可批准建设项⽬设计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

内的排污单位进⾏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跨⾏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作,由有关地⽅⼈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六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七条各级⼈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踢毽子的好处与坏处 然⽣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动物⾃然分布区域,重要的⽔

源涵养区域,具有重⼤科学⽂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分布区、冰川、⽕⼭、温泉等⾃然遗迹,以及⼈⽂遗迹、古树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业⽣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九条开发利⽤⾃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态环境。

第⼆⼗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壤污染、⼟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沉降和

防治植被破坏、⽔⼟流失、⽔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态失调现象的发⽣和发展,推⼴植物病⾍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化肥、农药及植物⽣长激素。

第⼆⼗⼀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海岸⼯程

建设和海洋⽯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标和蔼任务。

第⼆⼗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域和⾃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产⽣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作纳⼊计划,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的废⽓、废⽔、废渣、粉尘、恶臭⽓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条新建⼯业企业、和现有⼯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资源利⽤率⾼、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艺,采⽤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六条建设项⽬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可投⼊⽣产或者使⽤。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具体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遥远的村庄 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市、

县或者市、县以下⼈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条禁⽌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条因发⽣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

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重⼤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购买⼒⽣命财产安全时,必须⽴即向当地⼈民政府报告,有⼈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三条⽣产、储存、运输、销售、使⽤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污染环境。

第三⼗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严重污染的⽣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的单位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使⽤的。

第三⼗六条建设项⽬的防⽌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产或者使⽤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或者使⽤,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七条未经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同意,擅⾃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并处罚款。

第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政处分。

第三⼗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当事⼈对⾏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起15⽇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起15⽇内,向⼈民法院起诉。当事⼈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起15

⽇内,直接向⼈民法院起诉高粱米怎么煮粥 。当事⼈逾期不申请复法治教育内容 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u盘没反应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四⼗⼀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有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使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地、森林、草原、⽔、矿产、渔业、野⽣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革命的故事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六条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七条本法⾃发布之⽇起施⾏。《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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