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座谈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6.30
•【字号】苏高法〔2018〕115号
•【施行日期】2018.06.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睡前故事大全 题分类】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正文
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
苏高法〔2018〕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为依法打击利用“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行
为,确保罪刑相应、处刑均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利
用网百思不得其姐 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单位。
为依法打击利用“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罪刑相应、处刑均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
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情况,针对
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
纪要如下:
一带a的单词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家常鸡翅最简单做法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査明网络云盘内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该数量应
当作为法定刑幅度谢明中 内的量刑酌定情节,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
别严重”的依据。
三、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的行为,实际被点击数、传播人数、违法所得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
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
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的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
特别严重”。
四、实施本纪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二年内曾因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被行政好听的话 处罚或刑事处
罚后再次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利泥狗狗 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
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
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
刑国庆节快乐 。
六、实施符合本纪要第一条规定之行为,系初犯,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
认定为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出售、传播登录信息少于三人次的;
(二)实际获利数额不足500元的。
七、本纪要所称网络云盘,系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信息数据的信息网络载体
空间,包括各种云存储、网盘、网络存储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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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4-14 15:0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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