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地图

更新时间:2023-04-14 13:27: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4日发(作者:品牌传播策略)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2003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主滴滴打车企业版 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

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

刷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

第三条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

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

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比例尺、开本、经纬线

第四条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生产实习总结 及

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

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

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动漫可爱图片 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

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

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

比例尺地图的精度。

第五条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

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

第三章界线

第六条中国国界线画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以及根据该图制作的其他比例尺中国国

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

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

沙(汉朝以前的历史地图除外);

(2)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相亲自我介绍女 ,

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

亿的,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可由9段线改为7段线,即从左起删去第

2段和第7段线,可不表示钓鱼岛、赤尾屿岛点。

2.正确表示中国国界线与地貌、地物、经纬线、色带等要素之间

的关系,正确标注国界线附近的地理名称。

第七条中国示意性地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陆地界线与海岸线粗细有区别,用

相应的简化符号绘出南海诸岛范围线,并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

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2.用轮廓线或色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

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

3.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

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岛礁。

第八条世界其他各国之间的界线,参照由国家测绘局认定的最

新世界地图集表示。

第九条中国历史疆界,参照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认定的中国

历史地图集表示。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依据民政部、国家测

绘局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表示。

第四章有关省区及相邻国外地区地图

第十一条广东省地图必须包括东沙群岛。

第十二条海南省及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

1.海南省全图,其图幅范围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既可以

包括在全图内,也可以作附图。以单幅表示南海诸岛地图时,应配置

一幅“南海诸岛在中国的地理位置”图作附图,海南岛的区域地图,

也必须附“南海诸岛”地图;

2.南海诸岛附图的四至范围是: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部分台湾

岛,东面绘出马尼拉,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

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专题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

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西面绘出河内;

3.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

图”;作为中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

4.专题地图上,南海诸岛作附图时,正图重复出现时,附图也要

重复出现,不得省略。必须与正图一样表示有关的专题内容;

5.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群岛以及曾母暗沙、黄岩岛必须表

示并注名称。大于1:400万的地图,黄岩岛应括注民主礁,即:黄

岩岛(民主礁)。比例尺过小时,可只画岛礁符号,不注岛礁名称;

6.南海诸岛与大陆同时表示时,中国国名注在大陆上,南海诸岛范围内不注国名,不在岛屿名称下面括注“中国”字样。在不出现中

国大陆的南海诸岛局部地图上,在各群岛和曾母暗沙、黄岩岛等名称

下括注“中国”字样;

7.南海诸岛的岛礁名称,按照198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名

称标注。

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示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和绘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的地区图,

其图幅范围西部应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表示规定:

1.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0万的地图可

不表示其界线;

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内容必须按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

2.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香港界内的陆地部分要单独设色;

澳门自关闸以南地区和氹仔、路环两岛,要单独设色。比例尺等

于或小于1:600万时,可在澳门符号内设色;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图面注记应注全称“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600万的

地图上可简注“香港”、“澳门”;

4.香港城市地图图名应称“香港岛九龙”;澳门城市地图图名

应称“澳门半岛”;

5.表示省级行政中心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省

级行政中心等级相同;

6.专题地图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与内地一样

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资料不具备时,可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资料暂缺”的字样。

第十五条台湾省地图表示规定:

1.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台北市作为省级

行政中心表示(图例中注省级行政中心)。在分省设色的地图上,台

湾省要单独设色;

2.台湾省地图的图幅范围,必须绘出钓鱼岛和赤尾屿(以“台湾

岛”命名的地图除外)。钓鱼岛和赤尾屿既可以包括在台湾省全图中,

也可以用台湾本岛与钓鱼岛、赤尾屿的地理关系作插图反映;

3.台湾省挂图,必须反映台湾岛与大陆之间的地理关系或配置相

应的插图;

4.专题地图上,台湾省应与中国大陆一样表示相应的专题内容,

资料不具备时,必须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台湾省资料暂缺”的

字样;

5.台湾省的文字说明中,必须对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赤

尾屿、彭佳屿、兰屿、绿岛等内容作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与中国接壤的克什米尔地区表示规定:

1.克什米尔为印度和巴基斯坦争议地区,在表示国外界线的地图

上,必须画出克什米尔地区界范围线和停火线,并注大名顶顶 明“印巴停火线”

字样;

2.表示印巴停火线的地图上,应加印巴停火线图例;

3.在印度河以南跨印巴停火线注出不同于国名字体的地区名“克

什米尔”;

4.印巴停火线两侧分别括注“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区”和“印度实

际控制区”字样;

5.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00万的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

不注控制区和停火线注记;

6.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地图和1:2500万至1:1亿的专

题地图,只画地区界,停火线可不表示;

7关于老师的成语 .“斯利那加”作一般城市表示,不作行政中心处理;

8.分国设色时,克什米尔不着色,在两控制区内沿停火线两侧和

同中国接壤的地段,分别以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颜色作色带。

第十七条有关地名注记表示规定:

俄罗斯境内以下地名必须括注中国名称,汉语拼音版地图和外文

版地图除外:

1.“符拉迪沃斯托克”括注“海参崴”;

2.“乌苏里斯克”括注“双城子”;

3.“哈巴罗夫斯克”括注“伯力”;

4.“布拉戈维申斯克”括注“海兰泡”;

5.“萨哈林岛”括注“库页岛”;

6.“涅尔琴斯克”括注“尼布楚”;

7.“尼古拉耶夫斯克”括注“庙街”;

8.“斯塔诺夫山脉”括注“外兴安岭”。

其他地名表示:

1.长白山天池为中、朝界湖,湖名“长白山天池(白头山天池)”

注国界内,不能简称“天池”;

2.西藏自治区门隅、珞瑜、下察隅地区附近的地名选取按1:400

万公开地图表示。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名的外文拼写,

采用当地拼写法。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凡进口或引进、加工制作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地

图及附有中国地图图形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将中国国界线绘错或出现“一中一台”等问题的,必须修改;

2.地图文字内容(含语音部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使用的中国地图,以国家测绘局网站上的地

图为准,国家测绘局网址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

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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