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

更新时间:2023-04-14 02:21: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4日发(作者:一年级语文试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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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正案下袭警罪问题再分析

作者:严灿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

摘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期,各类罪案频繁发生,与之对应的,警察工作的危险

性也与日剧增,越来越多的袭警案的出现,使袭警犯罪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新《刑法修正案

(九)》中第一次将袭警行为入罪,看似使警察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将袭警行为规定

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中真的符合设立袭警罪的立法目的,可以做到罪刑相当吗?本文将试

图提出一个更加适合的立法方式。

关键词:袭警罪;袭警行为;刑法修正案

一、袭警行为的特点

袭警行为,一般指暴力袭警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打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

察的行为。袭警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另一起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袭击警察,也

有可能是普通民众,不满足于警察的某些处理结果,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继而做出暴力袭警行

为。前一种暴力袭警行为有着伴生性的特点,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暴力袭警行为,往往伴随着其

他的犯罪行为。而后一种则有行为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警察执行公务的范围很广,可能与其产

生冲突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袭警原因的多样,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有突发性的特点。震

惊全国的杨佳案,就是在事后对警察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典型的突发暴力袭警案件。

除此之外,袭警行为较之其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极强的社会危害性。警察是我国安全机关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公权力的代表,暴力袭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这一

项法益,还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袭警案件的频发,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破坏了人民

群众对警察的信任,造成恶性循环,导致人民群众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使得袭警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远远大于其他犯罪。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

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我国第一次把暴力袭警行为规定到刑法条文之中,将

袭警行为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区分。但不难看出,修正案仅仅是将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梦见别人被打

务罪之中,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来处理,而没有把袭警罪单独入罪。这在笔者看来似乎

是不够的。

从国外有关立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单独将袭警罪规定

在刑法中。在美国,联邦刑法和各个州的刑法都将袭警罪单独定罪。英国1996年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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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对袭警罪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其他一些国家,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虽然没

有单独设立袭警罪,把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之中,但对袭警行为进行了非常严格且细致的

规定,包括造成何种伤害、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相比我国立法,对袭警罪的规定过于简

单,并且法定最高刑也仅为三年以下,比故意伤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还要更低,笔者

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虽然警察受过一些专业的训练,并配备了一些专门的器械,但是在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

斗争过程中,还是极易受到伤害。这些暴力袭警行为,通常在犯罪分子被抓捕后不会被一并提

起诉讼。有的警察为了维护警民关系,在与普通民众发生肢体冲突后,往往只是对行为人批评

教育了事。越来越多类似案件的发生,使得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执法权威丧

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逐渐丧失,社会秩序也会逐渐走向混乱。因此,制定更加细化的袭警

罪,除了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

秩序。

三、对袭警罪的几点建议致老师的一封信

1.不必单独设立袭警罪

笔者认为,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形式,即是否将袭警罪单独规定为一罪。袭警罪作为妨害公

务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做出细化规定,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例如法国刑法,也没有将袭警罪

单独定罪,但“法国刑法将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按产生的后果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具有

暴力抗拒警察的威胁行为,但并未接触警察的身体;二是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未造成伤害;三

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造成被袭击警察一定程度的伤害;四是暴力袭击警察,并对被袭击警察

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者导致死亡。”[1]在这种细化的规定之下,也能使不同种类的袭警行为得到

与其恶性相适应的处罚。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设立一项袭警罪,而是对袭警罪内容的详细规

定。

2.对袭警行为规定的具体内容

当袭警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时,行为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直接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造成轻伤以下结

果的情形。

对于本身就是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人进行的暴力袭警案件,其行为所拥有的期待

可能性较低,而对于普通民众与警察发生的肢体冲突,也常常是一时冲动做出犯罪行为。但在

袭警行为的类型中,还存在着打击报复警察的袭警行为和图谋抢枪的袭警行为。报复型袭警行

为的行为人是有预谋的,其犯罪手段往往更加恶劣,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结果。抢枪型暴力

袭警行为中,行为人抢夺枪支往往会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这两种

袭警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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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还有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持械袭警的、多次袭警的、多人袭警活动中的首

要分子等等,都应当规定为袭警行为的结果加重犯。

3.袭警行为的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袭警行为比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意味着现行法对于袭警

行为的最高刑规定为3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形的法定最高刑为

三年,与袭警行为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意伤害罪仅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这一个法益,而

袭警罪不仅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和警察的执法权威,某些情

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罪案,将其最高刑定为三年是远远不够的。

比照刑法中其他妨害公务罪的特殊二十的英语 罪名,例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

军事行动罪等的法定最高刑都为五年或五年以上,可以将袭警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也规定为五

年,具有加重情形的从重处罚;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

罚。

参考文献:

[1]陈世伟.袭警的内涵及我国刑法的应有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一、袭警行为的特点

袭警行为,一般指暴力袭警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打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

察的行为。袭警罪的行为人有可能是另一起罪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袭击警察,也

有可能是普通民众,不满足于警察的某些处理结果,而与警察发生冲突继而做出暴力袭警行

为。前一种暴力袭警行为有着伴生性的特点,因为这种情形下的暴力袭警行为,往往伴随着其

他的犯罪行为。而后一种则有行为主体多元性的特点,警察执行公务的范围很广,可能与其产

生冲突的对象也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袭警原因的多样,使得暴力袭警行为有突发性的特点。震

惊全国的杨佳案,就是在事后对警察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典型的突发暴力袭警案件。

除此之外,袭警行为较之其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极栋材 强的社会危害性。警察是我国安全机关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公权力的代表,暴力袭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这一

项法益,还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袭警案件的频发,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破坏了人民

群众对警察的信任,造成恶性循环,导致人民群众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使得袭警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远远大于其他犯罪。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不足

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

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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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我国第一次把暴力袭警行为规定到刑法条文之中,将

袭警行为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区分。但不难看出,修正案仅仅是将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

务罪之中,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来处理,而没有把袭警罪单独入罪。这在笔者看来似乎

是不够的。

从国外有关立法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建设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单独将袭警罪规定

在刑法中。在美国,联邦刑法和各个州的刑法都将袭警罪单独定罪。英国1996年的《警察

法》也对袭警罪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其他一些2个字的名字 国家,诸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虽然没

有单独设立袭警罪,把袭警行为归入妨害公务罪之中,但对袭警行为进行了非常严格且细致的

规定,包括造成何种伤害、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相比我国立法,对袭警罪的规定过于简

单,并且法定最高刑也仅为三年以下,比故意伤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法定刑还要更低,笔者

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

虽然警察非主流的名字 受过一些专业的训练,并配备了一些专门的器械,但是在于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

斗争过程中,还是极易受到伤害。这些暴力袭警行为,通常在犯罪分子被抓捕后不会被一并提

起诉讼。有的警察为了维护警民关系,在与普通民众发生肢体冲突后,往往只是对行为人批评

教育了事。越来越多类似案件的发生,使得警察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逐渐下降,执法权威丧

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逐渐丧失,社会秩序也会逐渐走向混乱。因此,制定更加细化的袭警

罪,除了能够弥补法律的漏洞,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警察十大元帅简介 的人身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

秩序。

三、对袭警罪的几点建议

1.不必单独设立袭警罪

笔者认为,不用过多的纠结于形式,即是否将袭警罪单独规定为一罪。袭警罪作为妨害公

务罪的加重情形,如果做出细化规定,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例如法国刑法,也没有将袭警罪

单独定罪,但“法国刑法将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按产生的后果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具有

暴力抗拒警察的威胁行为,但并未接触警察的身体;二是暴力袭击警察,但并未造成伤害;三

是暴力袭击警察,并且造成被袭击警察一定程度的伤害;四是暴力袭击警察,并对被袭击警察

造成严重的伤害或者导致死亡。”[1]在这种细化的规定之下,也能使不同种类的袭警行为得到

与其恶性相适应的处罚。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设立一项袭警罪,而是对袭警罪内容的详细规

定。

2.对袭警行为规定的具体内容

当袭警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时,行为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直接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造成轻伤以下结

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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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身就是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人进行的暴力袭警案件,其行为所拥有的期待

可能性较低,而对于普通民众与警察发生的肢体冲突,也常常是一时冲动做出犯罪行为。但在

袭警行为的类型中,还存在着打击报复警察的袭警行为和图谋抢枪的袭警行为。报复型袭警行

为的行为人是有预谋的,其犯罪手段往往更加恶劣,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结果。抢枪型暴力

袭警行为中,行为人抢夺枪支往往会引发其他更加严重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这两种

袭警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其他还有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持械袭警的、多次袭警的、多人袭警活动中的首

要分子等等,都应当规定为袭警行为的结果加重犯。

3.袭警行为的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袭警行为比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意味着现行法对于袭警

行为的最高刑规定为3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形的法定最高刑为

三年,与袭警行为一样,飘读后感 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意伤害罪仅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这一个法益,而

袭警罪不仅仅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公权力和警察的执法权威,某些情

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其他罪案,将其最高刑定为三年是远远不够的。

比照刑法中其他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例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

军事行动罪等的法定最高刑都为五年或五年以上,可以将袭警行为的法秦可卿怎么死的 定最高刑也规定为五

年,具有加重情形的从重处罚;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

罚。

参考文献:

[1]陈世伟.袭警的内涵及我国刑法的应有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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