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卫生部令第号
Documentrial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第9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1月22
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
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
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
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怎样画房子 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
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
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早晨问候语图片 立质量管理体
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
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
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
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
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
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
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
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
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
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
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
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
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
权。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
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
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
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
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
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
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
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
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鲁滨逊漂流记好词摘抄 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
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十大女装品牌 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梦见自己死亡 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
形。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
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
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
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
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
护等岗位人员:
做到账、货相符。
(六)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九)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一)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
据的维护;
(十三)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十四)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
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
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
理用药。
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一百四十四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
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
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五条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第四节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一百四十七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
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7岁小孩身高体重标准 百五十六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
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一百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
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五十八条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
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
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六十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一百六十一条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
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
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
员处理。
第六节陈列与储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
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
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
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第一百六十四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
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
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
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
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
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
标志。
第一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
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
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
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应当
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十节的相关规定。
第七节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
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
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
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一百七十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
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
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
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
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
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
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
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第一百七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
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药品广告宣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
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
相关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
和数据上传。
第八节售后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第一百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电话,设举不胜举 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
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
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唯美意境的句子 药品
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
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
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
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
另行制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三)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
生产或者经营企业。
(四)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
(五)原印章: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为证明企业身份在相关文件或
者凭证上加盖的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药品出库专
用章的原始印记,不能是印刷、影印、复印等复制后的印记教育实习内容 。
(六)待验:对到货、销后退回的药品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隔离或
者区分,在入库前等待质量验收的状态。
(七)零货:指拆除了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药品。
(八)拼箱发货:将零货药品集中拼装至同一包装箱内发货的方
式。
(九)拆零销售: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
(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
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实施特殊监管措施的药品。
第一百八十五条医疗机构药房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采
购、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相关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
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规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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